不久前的时候啊,坐落于江西省宜春市之地的人民法院呢,对涉及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的案子,也就是和长春市一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及另外三家公司之间,关于侵害商标权还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系列案件,给审结处理完毕了。
叫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那个“仁和”商标,它是中国驰名商标。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呢,是经由仁和公司给予的授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独家经销“仁和”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该药的商品包装是由中进公司原创设计出来的,具备独特性。长春市有一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存在一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还有一家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以及武汉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于电商平台销售店铺内售卖某款产品之际,拿“仁和”当作检索引流关键词,将“仁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用作商品名,把“仁和”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的包装、标贴、说明书,当成网页宣传图片,且在商品详情页描述为“品牌仁和”,然而实际所售的并非“仁和”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却是“爱力生”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第三方同类药品)。

中进公司后来向四家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它们马上停止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把侵权图片和链接删除掉。四家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只有长春的某一家公司把“仁和”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的包装、标贴、说明书等网页宣传图片给删除了,然而却没有删除链接,在商品名称当中还保留着“仁和”这个字样,商品详情(参数)页依旧描述为“品牌仁和”。其他三家公司对此却不理不睬。
由于“仁和”商标的拥有者是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授权中进公司对侵犯“仁和”商标的行为开展维权行动,中进公司据此针对以上四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开支,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长春的某公司身为药品行业的经营者,在已经知晓“仁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形下,去攀附使用该商标,对第三方同类产品展开检索引流以及宣传活动,在其网络平台的店铺里面,在名称为“仁和”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的商品链接下面,实际销售的是第三方同类药品。这样的行为容易致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对“仁和”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构成了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且,该家公司在收到中进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之后,仍旧是存在着侥幸的心理,以及有着攀附的行为,在商品的名称当中保留了“仁和”这个字样,还继续去利用“仁和”商标当作关键词来进行引流。它的这种行为存在着明显的侵权方面的故意,可谓是情节严重,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的法院于是就根据中进公司商品单件的利润拿来和长春某家公司的销售数量去确定损失,并且支持1倍的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令长春某家公司向中进公司支付赔偿款71万余元(含合理开支)。

长春某公司案件宣判之后,广东某公司以及其它三家公司,意识到自身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还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主持的情况下,都与中进公司达成了和解,并且承担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