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变化,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给予发布, 并且就有关事项实行如下公告:
一、企业若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能够结合自身状况自主进行选择, 在预缴申报之际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于居民企业, 该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进行填报。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之中, 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第57号公告发布, 2018年第31号修改)的分支机构, 其在月度时, 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来进行预缴申报, 在季度时, 同样使用该表进行预缴申报, 到了年度, 还要使用此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税务机关, 针对在本省设立不具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 凡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情况, 其中企业的分支机构, 需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进行月度预缴申报, 进行季度预缴申报, 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省税务机关含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五、各企业于申报具体各类优惠事项以及特定事项之际, 需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里所明确的事项名称展开填报操作。《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纳税服务”栏目会另行予以发布, 并且根据相关政策的调整状况适时去进行更新。
六、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 当有货物出口时,要依据其出口货物所获得的收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计算, 而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面, 要是企业采用自营的方式来出口货物, 那么就要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所对应的那部分收入;要是企业采取委托的方式去出口货物, 那就得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所对应的那部分收入。

七、以代理方式, 其中涵盖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形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 于预缴申报时, 应当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以及出口金额情况, 此情况见附件2。倘若企业不曾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以及出口金额, 那么应作自营方式处理, 然后由该企业去承担相应出口金额所要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谓的实际委托出口方, 指的是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 的规定, 被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