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 在2017年8月23日,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基本准则》, 该准则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在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同时被废止。
《基本准则》, 它是用于指导与约束资产评估机构跟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规范, 同时, 它也是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专业依据。所以呢, 新拟定的《基本准则》凸显出了以下这些特点。
其一, 重点环节的执业规范得以完善,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践行要求作出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要求予以规范,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内容及管控要求得以明确。
第二, 将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予以落实并细化。一是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加以夯实, 规定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来编制初步的资产评估报告, 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之后, 方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明确指出资产评估方法涵盖市场法、收益法以及成本法这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与资产评估法里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求形成呼应, 为借助制定具体准则以指导和规范评估方法的选择留出了空间。首先, 存在法定和非法定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业务, 其次, 依据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资产评估业务承办这一事项, 再者, 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签章这一方面, 最后, 就资产评估档案保存这一情况, 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其三, 对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予以了明确规范: 其一, 制定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表明若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使用范围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那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其二, 将报告使用人限定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指明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法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第三点是,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务必要正确领会评估结论,此评估结论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并非等同, 且评估结论绝不应被视作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