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7月2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 会议上, 以138票赞成、5票反对、14票弃权的投票结果, 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 这一表决结果意味着, 经过十年酝酿,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了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55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在朝着旨在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着重致力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及优化服务这样的形势之下, 处于行政审批这一范畴, 在履行行业准入相关职责的过程中, 关于怎样发挥行业协会所具有的作用等众多方面, 此刻正处于改革探索的进程当中。此次, 资产评估法实现了出台, 就其对于推动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能够保持健康发展态势而言, 对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害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它还能够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 具备积极意义。
据知悉, 我国资产评估行当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始, 历经30多年的发展演进, 资产评估作为推动资产交易公平公正开展的市场中介服务, 当下六大类评估机构总计有1.4万多家, 评估师数量已然超过13万, 从业人员达60多万。然而行业至如今, 却并不存在一部系统完备、揽括全局的行业大法。长久以来, 鉴于缺少法律规范, 虚假评估影响交易公平合理程度, 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径时常出现。
1991年11月16日, 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目的是规范行业发展, 这是我国第一部且是唯一一部专为评估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不过该法规着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 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评估立法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资产评估法草案。我国在2006年成立了草案起草组, 草案于2012年2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 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在间隔了两年的时间之后, 草案在2015年8月份的时候提交进行第三次审议。这一回, 该草案历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仔细审议, 最终达成通过的结果。
针对这部历经十年才推出的行业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讲, 于立法进程里,我们大力发扬民主, 秉持科学立法原则, 广泛听取众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深入开展研究论证, 反复做协调沟通, 持续达成共识, 对评估机构、评估师、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所做的规定, 应该说是在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遏制目前资产评估乱象

龚繁荣说, 我们期望资产评估法颁布之后, 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来开展业务, 政府各个部门按照法律要求去加强监管, 行业协会能够积极主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进而抑制当前阶段存在的一些资产评估方面的混乱状况。
制定资产评估法所具备的重要性, 以及其拥有的重要意义, 龚繁荣觉得主要在三个方面有所体现。
首先, 这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资产评估是借助资产价值来达成资源配置优化的重要工具, 它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市场公平竞争过程中完全不可或缺, 靠着立法赶紧构建起契合现代市场体系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使市场经济健康向上发展而极为迫切的需求。
其次, 这属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其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资产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以及其他所有制经济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变得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维护公共利益, 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到头来, 乃是行业自身发展规范用以评估行业行为的需求。当下, 评估行业存有行为不规范的状况, 相关当事人的权责并不明晰, 甚至还存在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情形, 而这些均急切需要立法予以规范。
确保法律衔接统一名称
要知道, 于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进程当中, 曾经有意见被提出来, 资产评估在当下专门指的是财政部门所管理的评估范畴, 所以有人建议对资产评估法的名称予以修改, 目的是防止引发误解。然而, 最终表决通过的情况下, 法律名称并未做出修改。
针对此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作出的解释是, 主要是出于要保证法律之间衔接统一的考虑, 防止出现法律适用时候的混乱状况。
黄薇讲, 针对资产评估法的法律名称, 在立法进程里确实存在一些不一样的看法, 立法机关开展了认真且反复的研讨, 最终之所以选定采用“资产评估法”这般一个法律名称, 是由于当下我们国家有七部法律, 涵盖刑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已然使用了“资产评估”这种表述。
在这些法律里, 资产评估这一概念的内涵, 属于广义的概念范畴, 并非仅仅指财政部门所管辖的资产评估类别, 它还涵盖了当下由五个部门各自分管的六大评估领域。比如说, 像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等方面, 它是个广义的概念。比如说, 她讲了这么个事儿, 刑法在第二百二十九条中规定, 对于那样一些中介组织的人员, 他们承担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 要是故意把虚假证明文件给提供出来, 当真情节严重的话, 是会被论处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座范围界内的, 抑或是被判定拘留在相应的环境里边的情况, 并且还要被处罚缴付一定金额的罚金, 这个规定呀相当明显的, 是面向所有那些从事评估业务运作的评估专业人员而确立规定的法律责任范畴, 可不是单一地仅仅是针对财政部门所管辖的资产评估类别这一特定方面下的评估人员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哎这个规定呀是面向全部相关人员的可不是只针对某一类别的哎。
将制定完善措施和办法

值得留意的是, “一带一路”之类走出去战略正加紧施行, 这致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开放产生问题, 然而, 新颁布的资产评估法里, 没有针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可不可以从事资产评估行业予以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 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表明, 凭借我国实际状况来讲, 评估机构所开展的业务贯穿各个不同领域, 其中一些业务会对我国经济社会层面的信息安全形成影响。所以, 为了达成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这个目的, 通过依法采用合适恰当的方式, 针对资产评估当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那些领域, 进行规范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按照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 中国公民中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者, 可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这表明外籍人士无法经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 不过能以从业人员身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与此同时, 资产评估法未规定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开展该业务, 那么对于涉足资产评估行业的外籍人士与外国机构该如何进行规范管理, 依据又是什么。
赖永添讲, 按现行国家安全法规定, 国家需构建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 针对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实施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依法来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给出安全审查意见, 并且监督执行。具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职能的部门, 应当依各自所拥有的职权, 贴合评估行业当下的发展情况, 尤其是要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通行做法, 针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筹建评估机构, 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牵涉国家经济安全层面领域的评估业务这样的情况, 执行必要的安全审查工作。在《资产评估法》正式推出之后, 与之相关的部门还需依照法律规定, 更进一步地去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措施以及办法。
不同专业评估统一框架
这个焦点问题, 是此次在资产评估法立方法程里的, 一个被始终不断反复论证、一直持续反复研究的问题, 即怎样去解决资产评估之中多头管理的问题。
据知悉, 依照国务院当下现行的相关规定, 评估行业在历经了数次清理整顿以后, 被划分成了资产评估, 土地估算, 房地产评估、估价, 矿业权评估, 保险公估以及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 分别交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这五个部门进行管理。各类资产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于资产评估行业, 然而各个专业具备其自身的专业特性特点, 专业性均颇为强大。
龚繁荣解释说, 资产评估法是现行管理体制下所作出的规定, 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为便于更好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 通过立法把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于一部法律框架之下, 此举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而言, 利于统一监管尺度, 对各评估行业协会而言, 利于统一制定规则, 对各评估专业机构而言, 利于统一执业标准, 对评估当事人各方而言, 利于统一落实法定责任, 而且对评估机构而言, 更利于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所以, 资产评估法汇集了行业大家共同认可的观点, 其目标在于展现各部门各自进行管理所具有的长处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依靠自身进行约束管理方面能起到的功效, 进而来让评估行业的管理得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