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 以及《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 也就是新版《规范>, 将全面施行。并且现将通用登记规范、主体身份证明等方面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用登记规范
1.无法通过线上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人员,可以线下办理吗?
能够, 能于登记机关的现场去办理实名登记的确认, 要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
2.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实名登记确认吗?
能够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 委托律师, 委托公证员, 委托其他人员, 此其他人员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过律师见证, 由这些被委托对象代为开展实名登记确认。
3.新版《规范》对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有哪些变化和要求?
有这样的变化以及要求, 其一, 能够备案一至三名登记联络员。其二, 要是登记联络员出现变更的情况, 那么公司理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 向着公司登记机关去办理备案。其三, 登记联络员应当是持有居民身份证 、在中国境内拥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员, 并且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这类人员来担任。
4.经营主体相关任职人员需要签署登记文书吗?
新版的《规范》作出了增加, 增添了一份需经营主体相关任职人员进行签署的《附表 - 承诺及同意书》, 它所覆盖的任职人员范围是:
公司, 有法定代表人, 存在董事, 设有监事, 具备高级管理人员, 有登记联络员, 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 以及被授权人加被授权人联系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合伙企业, 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还有登记联络员, 以及财务负责人, 另外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 有被授权人, 还有被授权人联系人。
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 存在登记联络员, 还有财务负责人, 另外有出资方式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这种情况下的家庭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其中有法定代表人, 还有登记联络员, 另外存在财务负责人。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登记联络员。
5.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有什么变化?
新版《规范》, 将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予以修改完善, 明确了经营主体, 要向迁入地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及迁入登记档案, 并且无需在迁出地重复地提出申请, 还在迁移环节增加了变更登记内容, 以此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6.登记申请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吗?
(1)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之时, 除了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情况之外, 其他都要提交原件。
明确注明了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情况: 应当是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之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然后进行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又或者是依据相关授权委托的情形, 由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注册代理人进行签名确认。
按理来说, 是应当去提交原件的, 然而呢, 确实是没有办法去提交原件的这种情况之下: 可以使用复印件来取而代之, 让所有在原件之上签署确认的那些人员或者单位, 在复印件上面再次进行签署确认, 并且还要注明“与原件一致”。
(2)若采取全程电子化方式来申请登记, 那么能够经由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去呈上相关文件的原件影像(印)件, 或者借助登记业务系统依规范生成相关材料之后所使用。比如说, 主体资格证明、房产使用证明这类文件是需要提交原件拍照后的电子图片的。
7.是否需要提交, 属于各类企业范畴的,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 还有董事的任免文件, 以及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另外理事的任免文件?
设立登记:相关人员能够经实名确认的,免于提交任职文件。
变动、备案登记: 除去了法定代表人得要呈上任免职的手续文件之外, 别的人员得以通过实名确认的情形下, 就不用呈上任职的手续文件了。
8.经营主体变更、注销登记时,必须缴回营业执照吗?
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 应予以缴回。若拒不缴回, 或者无法进行缴回, 那么登记机关能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9.申请经营主体变更、备案时,申请书需要盖章吗?
对变更登记(备案)而言, 不再要求本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而是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是委派代表, 又或是投资人, 还有该次变更牵涉到的相关人员, 在《附表 - 申请人合法性承诺》上签署确认。
10.涉及经营主体与之关联的自然人, 鉴于特殊缘由致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该如何去申请进行登记呢?
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二、主体身份证明
1.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认证有何新变化?
若外国投资者所属的国家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不过中国明确表示不适用该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要排除在外, 那么仅仅只需要提交所属国之内相关机关开具的公证文书, 并且还要提交当地拥有相应权力的机关所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并不需要去办理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认证。而要是所属国并非公约缔约国, 那就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则去予以办理。
2.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公证有何简化?

属于港澳地区的自然人, 要是提交了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的话, 那么是不需要办理公证以及转递手续的。
对由台岛而来的自然人而言, 要是提交了台岛居民居住证或者台岛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情况之下, 便不需要做公证认证这一行为了。
针对港澳企业或者机构而言, 要是当地公证文件已经借助司法部专门设立的机构进行电子化流转了, 那么就能够不用提交纸质公证文件。
3.华侨投资设立公司,身份证明有何简化?
那些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也就是华侨, 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和国外定居有关的证件, 在经过登记机关对原件进行核对之后, 是不需要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的。
4.对于自然人股东, 若更改国籍, 或者发起人, 当法定代表人变更国籍时, 需要提交些什么呢?
需要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
5.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倘若要提交名称或者姓名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 那么应当经由所在的那个国家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并且还要经过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6.处在境内的并非是自然人身份的股东、发起人, 以及合伙人等等, 要是更改了名称, 变更证明能够免于提交吗?
倘若更改名称之后, 证件证明号码跟之前是一样的, 那么便不需要递交由发证机构所开具的变更方面的证明。
7.身处境内的, 身为自然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 其更改了姓名, 那么变更证明能够免于提交吗?
若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三、重要提醒
按照有关那相关通知, 各个地方的登记机关从2026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规范》, 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办件将会被退回进行修改。特别作出提示: 全程通过网络办理的必须截止到4月30日之前完成电子签名并且提交上去;要是没办法完成的能选择线下办理或者在5月1日之后重新进行申报。
供稿:张广峰责编:宋知浩涉密审核:张广峰总编:王斌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请给我点个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