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吴蔚), 8月21日, 有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那里得到消息, 自2022年8月28日开始, 贵州省会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据了解得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所提要求, 全方位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的升级以及智能化的改造, 以此降低征纳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构建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该平台24小时在线, 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的开具、交付、查验等相关服务, 达成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电子化。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作出决定在贵州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自2022年8月28日起始,贵州省的纳税人, 仅仅作为受票的一方, 去接收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以及广东省(不包括深圳市, 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借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开具的发票, 这其中涵盖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还有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简称为“纸质专票”)以及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简称为“纸质普票”)。
“全电”发票具备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 跟现有的纸质发票是一样的。当中,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那种“全电”发票, 它所拥有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 和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相同的;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 与现有的普通发票是一样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负责监制“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不存在联次, 其基本内容涵盖二维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买方信息, 销售方信息,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征收率, 税额, 合计, 价税合计(大写、小写), 备注, 开票人。
此处面,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纳税人, 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该特定行业包含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 其中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有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其提供的“全电”发票样式详见附件1。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是 20 位, 其中, 第 1 , 2 位表示公历年度后两位, 第 3 , 4 位意味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 第 5 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 第 6 - 20 位体现顺序编码等信息。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出来的纸质专票, 以及纸质普票, 它们具备的法律效力, 跟现有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一样, 基本用途相同, 基本使用规定也相同;其发票密码区展示的内容发生了改变, 不再展示发票密文, 而是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 同时还展示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处在贵州省的纳税人, 运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去接收那些属于试点纳税人借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开具出来的发票, 除此之外, 还能够获取到销售方经由电子邮件、二维码等形式交付而来的“全电”发票。
在贵州省的纳税人, 若取得了经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开具的,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这般的“全电”发票, 以及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那种“全电”发票, 还有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等合乎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而要是这些凭证需要用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或者申请出口退税, 又或者是代办退税的情况下, 那就应该按照规定, 借助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去确认其用途。
纳税人获取开票方借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开具的发票, 要是出现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状况, 那么就需要开票方经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者红字纸质发票, 并且要按照以下规定去执行:
(一)若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以及入账确认, 此时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此单简称《确认单》, 详细内容可见附件2), 之后会整张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者红字纸质发票, 并不需要受票方来进行确认。
(二)受票方已经实施了用途确认或者进行了入账确认的情况下、才由开票方或者让受票方去填开《确认单》、并且需要经过对方的确认之后、开票方才能够依据《确认单》来开具红字发票。
那些受票的一方, 已经把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了, 那就应当暂且依据《确认单》所罗列的增值税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之中转换出来, 等到获取了开票的一方所开具的红字发票之后, 要和《确认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以及个人能够借助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以此来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以“全电”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纳税人, 需依照财政及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依据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依法、诚信以及如实的方式去运用“全电”发票, 不可以进行虚开、虚抵以及骗税行为, 同时要接受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所开展的检查。税务机关会依法强化对税收的管理监督以及进行风险防御, 对涉及税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点击下载查看)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下载查看)
一审:曹 轶
二审:林 萌
三审:彭奇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