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
答: 平面设计所涵盖的产品存在许多类别, 像标贴这一类,还有纺织品那一类, 以及壁纸这一类等等。就标贴、平面包装袋这类产品而言, 要是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主要用途, 是为了让公众能够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之类情况的话, 那么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就会被认定为主要起到标识作用。然而, 纺织品、壁纸一般有着装饰性, 所以, 并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如何撰写?
答, 简要说明的存在主要是用于针对图片或者照片没办法精准表达的内容去做补充说明, 简要说明当中必定要涵盖产品名称, 还有产品用途, 以及设计要点, 并且要指定一幅最能够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产品用途主要用以确定产品的分类号, 特别是针对有着多种用途的产品。外观设计分类是凭借申请人递交的图片或者照片, 因而, 分类员有时借助图片或者照片没法给出准确的产品分类, 所以, 需要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用途。比如对于桌椅这类日常用品, 有时单单依靠图片或者照片, 分类员有可能无法判定是小摆设, 还是家具。

设计要点所指的是, 与现有设计存在区别的, 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的结合, 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或者某些特定部位。举例来说, 要是产品的形状属于一种全新设计, 那么可以表述成“设计要点在产品的形状”;再比如, 一种纺织品的图案是新颖的则可写成“设计要点在主视图上的图案”;要是产品某个部位的设计是全新的, 那么能写成设计要点在该部位(的形状或者图案之类)。总归来讲, 设计要点主要展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需要留意的是, 产品的外观设计得凭借图片或者照片去展现, 设计要点不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身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予以描述。
将“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仅仅是为了用于专利公报的出版, 然而, 它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存在任何关系。
除此以外, 要是存在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形的话, 同样也应该在简要说明里进行声明。
假设存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 且最多不超过10项, 那么申请人必定要在此简要说明里指定其中一项当成基本设计, 目的是用以判断所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不是属于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要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当中省略了视图, 那么申请人一般应当表明省略视图的具体缘故, 好比是由于对称或者相同从而予以省略;要是大型设备欠缺仰视图, 那么能够写成“省略仰视图”。
对于花布、壁纸这般的平面产品, 如具备单元图案两方连续这种情况,或者存在四方连续这类无限定边界的情形, 那么就是理应在简要说明之中写明的。

要是产品属于细长物品的情况, 要是图片或者照片没办法完整且清楚地将产品显示出来, 可采用省略画法, 不过应当在简要说明里写明。
要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由透明材料, 又或是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作而成, 那么申请人能够在简要说明里写清楚, 就好比那种通过高度抛光材料制作出来的产品。
倘若外观设计产品归属成套产品范畴, 要是图片或者照片无法清晰地展现各套件, 那么能够在简要说明里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命名。
简要地进行说明, 不可以使用商业性质的宣传用语, 并且也不能够用来对产品的性能以及内部结构加以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