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为促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予以规范, 进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方面 , 且是适用的。
第三条 实行自愿原则, 实行公开原则, 实行公平原则, 实行公正原则,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省发展, 以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事情, 还负责其相关管理工作。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那认定与管理工作呀, 责任是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来担当的。
第五条 省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得组织相关专家去成立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化项目认定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相关的。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应用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当前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企业承担了, 对项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或者通过以技术入股的方式, 获得了项目技术的使用权。
(四)投入产出比达到1比2以上, 并且能够在三年之内达成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这一经济规模, 或者投入产出比达到1比5以上, 并且能够在三年之内达成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这一经济规模。
(五)承担企业具有实施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
(六)承担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清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正式予以批准立项的, 被列入省级项目范畴, 且能享受到省级有关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那处于国家级以及省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当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应要具备如下这些条件:
1、针对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范畴内的某物, 要么是一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要么是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去开展有关研究开发、生产以及技术服务的作为(只是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情况得排除掉且不能有其他歧义)。
2、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 存在着跟其规模相适配的生产场所, 还有经营场所, 以及设施。
3、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工作者, 在企业职工总数里所占比例超过20%, 当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在企业职工总数里所占比例应当超过10%。
4、企业在每一年当中, 针对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所开展的研究开发相关经费, 占据本企业在当年的总销售额的比例要超过4%。”。
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 加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二者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之比在60%以上, 新办企业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 占其总投入的比例为60%以上。
6、产品的质量, 理应趋向于契合国家标准, 或者符合行业标准, 再不然就得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甚至是企业标准。
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国家级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外的, 除了应当要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 还应当具备下面这些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 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或者年总收入处于500万元以上, 且技术性质的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的, 属于技术开发型企业。
第十条 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 若按国家规定已将行政事业费全部进行核减, 参照这样的条件, 经过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那样的话是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收到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的认定申请,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收到设区的市的认定申请, 而这些申请是针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项目所提出的。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 向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须由国家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确立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需要给出有关证明。
(五)资金证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八)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运营的报告, 其中涵盖企业的大致情况, 具有代表性的技术以及产品的特性, 企业人员的组成结构, 经济所创造的效益, 还有未来发展的态势等。
(四)有关科研技术所取得的成果的复印件, , 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以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七)行业生产许可和环保合格证明;
(八)科技人员学历或者技术职务证明;
(九)所有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 只要是依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 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 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还有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当自主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开始计算, 在15个工作日之内开展并且进行初审, 之后提出初审意见, 然后上报给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是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着手组织认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 颁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 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而言, 其有效期是两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同样也是两年。
在有效期快要到来, 距离届满还有30日之内的时候, 那个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是应当的, 要将项目进展的情况报送至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去进行复审的;而高新技术企业呢, 也应当把企业运营的情况报送至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去进行复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要审核完毕。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同样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也需审核完毕。复审合格情况下, 予以换发新的证书。复审不合格, 或者未经复审的, 便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省发展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省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还有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每年一次, 在相当固定的周期里头, 于本省主要的新闻媒体之上, 公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册, 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
第十七条 若是对于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异议, 那么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第十八条 企业若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弄虚作假, 或者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弄虚作假, 那么, 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若是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会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资格。若已然是证书持有者, 应当收回认定证书, 并且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 由有关机关追回已被减免的税款, 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形严重造成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弄虚作假, 或者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弄虚作假,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资格;若已发证则收回认定证书, 且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有关机关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的工作人员, 若存在徇私舞弊情况, 或有玩忽职守表现, 又或者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 且这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那么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若这些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则会依据法律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