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认定办法, 此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科技部火炬中心、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认定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1.修订认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2008年的时候,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了认定办法, 还联合组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此来指导各个省级认定机构去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实施8年以来, 整体运行较为平稳, 效果也是不错的, 不过随着形势的发展, 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一, 技术领域范围存在滞后情况, 一些新兴产业, 尤其是现代服务业, 在技术领域体现得并不充分。其二, 认定条件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新要求, 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欠缺。三是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举措, 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 修订完善认定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
2.修订认定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可以试着这样改写: 此次实施的修订, 是依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要求来开展的, 具体遵循如下原则, 其一, 秉持高新导向, 着力凸显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 以此强化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其二, 坚持与时俱进, 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业态都纳入到支持范畴之内, 与此同时对落后技术施行限制举措。其三, 坚持扶持“双创”, 加大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适度放宽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 发挥助推作用以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其一, 坚持放管结合, 其二, 优化认定管理流程, 其三, 加强后续监管, 其四,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跟质量。
3.对认定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涵盖五个方面, 其一, 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为促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针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 把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 6%调整为 5%, 如此一来, 会让规模较小且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从中获益, 其二, 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鉴于当下企业研发形式越发多样, 产学研合作不断深入, 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渐成为趋势, 企业愈发依赖外部力量来开展研发活动, 为能更契合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将原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的条件, 变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三是对认定条件里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予以调整。将原本“近三年内”获取知识产权的限制予以取消,与此同时, 把原来“5年以上独占许可”这种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也取消掉。这既对企业自主研发起到了鼓励作用, 又有助于杜绝知识产权被滥用的情况发生, 企业依旧能够借助技术转让等途径来获取知识产权, 进而推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以及走向产业化, 这对于更有效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有利的。其四是把公示的时间进行缩短。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示所需的时间, 从原本的15个工作日改成了10个工作日, 如此一来, 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其五是增添了异地搬迁的相关内容。为推动区域产业转移以及协调发展, 增添有关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 明确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 要是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之内完成迁移的, 那么其资格会继续保持有效。
4.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相应作了修订, 和原技术领域比, 主要有三方面变化, 其一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 如增添“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突出的内容, 还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予以补充, 其二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 淘汰落后技术。比如增添了“增材制造技术”这一先进技术 , 增添了“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这一先进技术 , 增添了“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这个 的先进技术 , 增添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这一先进技术 , 并且于此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 , 排除了其产品内容。其三还增强了内容的规范性 , 增强了其技术特点。突出了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 , 尽可能地去除产业类描述 , 去除产品化描述 , 加强了领域间的协调 , 避免出现重复 , 避免出现遗漏 , 在表述上变得更加准确 , 变得更加精炼 , 变得更加规范 , 变得更加专业。
5.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借助自主研发, 以及受让、受赠、并购等途径, 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方面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 其所依靠发挥核心支持功效的技术, 归属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畴之内。
(4)企业里面用于从事研发以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其所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是不低于10%的。
(5)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时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对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是很有要求的, 需达一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 这个比例要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处于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 比例要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 比例要不低于3%。并且, 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要不低于60%。
(6)在最近的一年当中,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获取的收入, 占据企业在同一时期内, 总共收入的比例, 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在企业申请认定之前的一年时间以内, 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方面的事故, 也没有出现重大质量方面的事故, 更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后, 还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够享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吗?
税务总局在2015年, 鉴于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及优化服务的要求, 从而给出了《关于发布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表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完全施行备案管理方式。这样对于企业而言, 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后, 不要经历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要求备案便能够享有税收优惠。
7.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后, 于资格有效期限之内, 还需要报送资料吗。
答: 为了强化认定之后的管理, 这次修订增添了企业在获取资格以后每年报送材料的责任,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8.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 为了处理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的重复认定情况这一难题, 认定办法特意进行明晰, 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实现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要是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之中达成迁移举动, 那么其资格会持续保持有效状态。而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只是部分开展搬迁之举的情况, 是要由迁入地的认定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再次进行认定的。
9.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若有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下列的行为之一, 那么就会由认定机构将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予以取消: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去报告和那些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情况, 或者在累计的两年时间里都没有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10.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后, 税务机关从什么时候开始去追缴已经享受掉的税收优惠呢?
答: 对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认定机构会通知税务机关,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 去追缴该企业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 已经享受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1.税务机关于日常管理进程里查验出企业不符合认定的条件时要怎样进行处理呢?
答: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在日常管理进程当中, 要是税务机关发觉其并不符合认定条件, 那么就应当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在复核之后, 要是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话, 那么由认定机构取消掉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当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通知之后, 就要追缴其从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开始起已经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12.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出现了更名的情况, 或者是和认定条件相关产生了重大变化, 那么需要去履行什么样的手续呢?
答: 高新技术企业要是出现更名, 又或是和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 像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这类情况, 就应当在3个月之内向认定机构去报告。经过认定机构审核之后满足认定条件的, 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会改变, 倘若企业是更名的情况, 那就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编号以及有效期都不会变;要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从更名或者条件变化那样的年度开始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