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增值税新申报表不仅仅是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 另外还针对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后的处理, 明确了有关的填报规定。
自今年8月1日起始, 有一项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 那便是增值税, 还要再者, 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行动, 纳税人借助一张表能够在同一时间完成多税种申报事宜, 这极大地提升了办税效率。新政策实施差不多将近一个月的这段时间以来, 部分类别纳税人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即增值税新申报表启用之后, 要是遇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处理并且该如何进行填报呢? 针对此情况, 笔者凭借具体例子展开分析, 以供相关读者进行参考。
新申报表单独设置了填报栏次
细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能够发觉, 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开推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 还对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处理, 明晰了相关填报规定。其中, 最明显的变化是, 增值税新申报表单独设置了“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被拆分开来。一部分成为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另一部分成为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先说具体的, 第23a栏是专门用来填报异常凭证转出情况的, 而第23b栏, 则是用于填报原第23栏除去异常凭证转出之外的那些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这个行为的时候, 是需要把当期按照规定应该当作异常凭证来进行转出处理的属于进项税额的这部分, 填写在第23a栏哪。

举例来讲, 甲公司在2021年7月28日的时候, 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这个通知书告知它, 在2021年1月申报抵扣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进项税额是13000元, 属于异常凭证。甲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并非A级, 在这样的时候, 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以及进行怎样的申报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所说的“38号公告”这般规定而来, 增值税身为一般纳税人所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是被放进了异常凭证的范畴里, 并且还未曾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去申报抵扣的话, 暂时都是不被允许去作抵扣操作的。而要是已经针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展开了申报抵扣的情况, 除了存在另外规定的情形以外, 全部都要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方式来进行操作的。按照规定, 甲公司需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异常凭证, 填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那里。
要予以留意的是, 甲公司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那个税款所属期, 是甲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是也, 具体乃是2021年7月, 并且还应当在次月申报期内, 去申报异常凭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甲公司应当在2021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 把异常凭证所对应的那13000元, 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对出口企业而言, 按照相关规定, 要是出现异常凭证情况, 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只是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时, 除有另外规定之外, 暂时不被允许办理出口退税。要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应当依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要把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已退税款交回。针对消费税纳税人而言, 要是以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当作原料, 或者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当作原料, 进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并且还尚未申报去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那么暂时是不被允许进行抵扣的;要是已经申报进行抵扣了, 那就得冲减当期能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要是当期不足以冲减的话, 就应当去补缴税款。
解除异常重新抵扣应按规定填入负数

实际操作当中, 纳税人有可能会对异常凭证怀有异议。按照规定来讲? 纳税人要是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在着此异议, 那么要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那一日开始计算起? 在10个工作日的期限里面? 朝着主管税务机关去提出核实申请? 并且还要将那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提交呀。
需要留意的是, 38号公告赋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特定税收方面的待遇, 意思是, 对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能够暂且不转出异常凭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把已退税款交回并且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者补缴消费税。然而,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理应在规定的期限以内递交核实申请, 在税务机关给出核实结果以前暂且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也无需将对应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要是纳税人过了期限还没有去提出核实申请, 又或者是提出了核实申请, 然而经过核实之后被确认相关发票并不符合当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相关规定, 那就应当继续进行进项转出处理。
衔接上一个例子, 假定甲公司在2021年8月6日申报转出了异常凭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13000元, 随后就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 并且提供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然后到了2021年9月20日, 甲公司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书告知其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解除异常, 那么在这个时候甲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呢?
依据规定,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该通知书告知其有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当此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后, 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抵扣。若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 那么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填入负数。要留意的是, 在2021年7月以及之后的税款所属期, 就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来说, 在解除异常凭证之后, 纳税人应当先借助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对相关发票再次开展抵扣勾选, 才能够把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 以负数形式计入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在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7月之前的期间, 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 是不需要再度进行抵扣勾选的, 其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核实后, 直接把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 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
在这个案例当中, 甲公司异常凭证转出的税款所属时期是2021年7月, 这是属于2021年7月以及之后的税款所属期, 所以, 甲公司在2021年9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解除异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 要先借助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针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 之后才可以在用于办理抵扣勾选的税款所属期也就是2021年9月, 于进行纳税申报之际, 把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的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