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股东纠纷牵出两枚公章
, 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 也就是盛康公司, 在2007年的时候注册成立了, 其注册资本是619.5万元, 注册的地点是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 , 2009年, 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 也就是中证公司, 对盛康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赵丙贤在重组完成之后, 成为了盛康公司董事长, 还担任法定代表人。中证公司拿出885.5万元用以出资, 持有此盛康公司70%的股权。杨帆拿出341.55万元来出资, 持有盛康公司27%的股权。舒满平拿出37.95万元出资, 持有盛康公司3%的股权。并且, 杨帆是盛康公司副董事长吴芳的儿子。
在盛康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期间, 中证公司跟盛康公司原有的股东杨帆、舒满平等众人, 针对公司经营方面的问题出现了分歧。由于盛康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主体文件是由法定代表人赵丙贤所持有, 副董事长吴芳等一些人刻制了盛康公司的公章, 并且在2014年3月19日于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在2014年3月20日的时候, 吴芳、舒满平、蔡孟杰、金恩淑、曹凤君在盛康公司举行了“董事会”, 做出决议免去赵丙贤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任命吴芳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芳切实接管了盛康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之后, 经由中证公司予以证实, 蔡孟杰以及金恩淑是盛康公司原来的董事, 曹凤君已经被中证公司停止了职务, 其董事职务也已经被撤销了。
盛康公司被吴芳接管之际, 有着库存药品200多万支, 其价值达1.2亿元, 并且还存有两批原材料, 在这种状况下, 吴芳凭借盛康公司的名义, 利用新刻制的公章, 与陕西某公司订立了肾康注射液销售协议, 随后借助金花公司的渠道, 将所有药品予以销售, 而销售款项也全都打入了金花公司的账户。
在2014年3月31日的时候, 吴芳等一些人凭借盛康公司的名义, 向各个经销商发布了《说明》, 并且指定了盛康公司的收款账号。到了2014年4月9日, 吴芳等依然凭借盛康公司的名义, 给全体经销商发布了“关于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账号变更的通知”, 把原来在招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招行科技路支行所开设的两个账号变更成了建行账号。还声称: “原账号从2014年3月25日起停止使用, 要是不小心把货款汇入原账号或者其他未经公司批准的账号, 所发生的损失要自行承担。”。”该账户于4月10日被迅速冻结封停。
2014年4月11日, 中证公司把吴芳伪造公章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报案书及有关材料, 递交给了户县公安局经侦部门, 然而户县公安局没有予以立案。2014年7月, 这个案件被移转至西安市高新区公安局。

2014年5月15日, 赵丙贤发布了《声明》, 并且加盖了盛康公司公章, 其表示, 我公司从来没有向西安市公安局下属的任何分局、县局提起过印章的刻制申请, 从不曾发出更换印章的公告声明, 从来没有因为更换印章把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向公安机关出示过, 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交过法定代表人赵丙贤本人或者授权任何人申请世纪盛康刻制新印章并在公安系统备案的书面文件。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 户县公安局沣京派出所前往北京中证万融集团, 也就是西安世纪盛康法定代表人赵丙贤所在之处, 去进行真假公章印鉴对比的取证工作。中证公司已经对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备案公章的程序违法情况进行了举报。
吴芳等人截留货款、擅自销售库存货物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当中第271条有着这样的规定 , 公司的人员 , 以及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会 利用职务方面的便利 , 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 , 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 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 要是数额是巨大的 , 那么会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同时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侵犯对象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 含动产与不动产, 其客体乃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呈现利用职务便利, 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之状。本罪行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并且有着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目的。“数额较大”指的是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处于5000元至2万元以上之事。
于本案里, 吴芳等人身为盛康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这般的高级管理人员, 凭借职务之便, 伪造赵丙贤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私自去刻制公司印章, 并把本该由公司收取的货款以向经销商发布虚假通知的形式变更至吴芳等人掌控的银行账户。此外, 吴芳等人经由陕西某公司途径销售公司库存货物, 且设法将货款留存在金花公司账户。
若吴芳等人实施了私分款项的行为, 若吴芳等人发生拒绝把货款划拨给公司的情况, 并且若吴芳等人存在拒不把货款分配给其他股东的举动, 那么就能够认定为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于此即可认定吴芳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芳等人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中证公司有权申请撤销

2013年12月28日的《公司法》第22条作出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要是内容违反法律还有行政法规那就是无效的。倘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又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 股东能够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 请求人民法院实施撤销该决议的行为。要是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话,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发出的请求, 要求股东提供与之相应的担保。公司依据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已办理了变更登记, 之后,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或者撤销了该决议,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属于那种同时带着公法性质以及私法性质的法律, 它一方面针对平等主体相互间的民商事行为实施规制, 另一方面还存有一部分具备行政规制性质的条文在其中。公司股东会的表决, 还有董事会的表决, 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范畴。按照原则来讲, 法律是不会进行干涉的。要是表决的程序以及内容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 为了保障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会针对这种违规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盛康公司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存有的章程作出规定, 该公司设有董事会, 其成员数量为七人, 董事是经由股东会选举而产生的, 并且每一届延续的期限为三年。股东会所召开的会议, 股东是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的, 针对特别事项而言, 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具备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 吴芳等人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举行了董事会, 参与此次董事会的五名人员里面, 有三名并不具备董事资格, 表决的程序以及内容都违背了章程所规定的要求, 中证公司有权利申请予以撤销。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所执行的备案程序存在违法情况, 对于此, 那些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拥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公司具有拟制人格, 对外借由加盖公章的形式来表达意思, 进而开展商事活动。商事行为秉持严格的外观主义, 公章身为公司、企业等法人的法律标志, 于法律以及实践当中意义颇为重大。为避免不法分子借助伪造、私刻公章等行径扰乱经济活动,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民商事法规针对公章刻制、使用等实施了严格且规范的管理。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程序正当这一原则, 此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回避原则方面。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针对企业公章刻制、补办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 那就是“单位公章遗失补刻之时, 应当持有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刻公章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 而后前往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公司去办理刻章备案手续以及刻制印章。”。盛康公司属于西安市的企业, 该公司公章要是遗失需要补刻, 定得严格按照上面所说的刻制程序来。
以本案的情况来讲, 盛康公司新刻的公章, 于2014年3月19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系统里进行了备案。然而, 一直到2014年3月20日, 吴芳等人方才经由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先不管该决议的效力如何, 这个时间上的差异能够表明, 盛康公司新刻公章的备案不符合公章遗失补办的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6条作出规定, 存在这样一系列情形, 在这些情形之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依照本法去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包括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况。西安市公安局针对吴芳等人私刻的公章违反程序予以备案, 这一行为致使中证公司以及盛康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 所以中证公司以及盛康公司拥有对该行政备案行为进行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