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实践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黑神话: 悟空》出名了, 以悟空为主题的冰雕雪雕、墙体彩绘等到处出现;《哪吒之魔童闹海》走红了, “哪吒村”、哪吒主题的手里把玩的小雕塑等接连不断地涌现出来。文化IP身为文化产业的关键要素受到诸多关注, 借助文化IP的情况屡屡见到。
实际上仔细探究一下, 在成语典故当中, 已然呈现出借助文化IP的那种现象, 像“洛阳纸贵”, 还有“东施效颦”, 以及“邯郸学步”, 这些都能够被看作是蹭文化IP热度的举动。“东施效颦”以及“邯郸学步”被用来告诫后人, 其问题并非在于学习与模仿, 而是在于学习的时候忽视了自身, 模仿的时候丢失了自我。换句话讲, 要是蹭热度没有把控好那个度, 或许会适得其反。特别是在当下的文化语境以及制度框架范围之内, 借助文化IP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
“文化知识产权”(Cultu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被简称为文化IP, 它是指在文化领域内, 有着独特文化内涵、商业价值以及广泛影响力, 能够唤起公众情感共鸣, 并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化内容或者符号。文化IP带有文化属性, 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内涵和价值, 同时它也拥有法律属性, 受到多种法律保护, 于开发利用进程中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拿文学作品来说, 文化IP涉及多方面的权利。著作权范畴内, 任何针对原著内容展开的改编行为, 或者翻译行为, 又或者传播行为等, 都必须要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行(在著作权处于保护期的时候, 对于那些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而言, 具体使用期间虽然不需要去获取授权, 然而依旧需要尊重其署名权等精神方面的权利)。商标权同样是文化IP所涉及到的关键权利。一些企业会把角色形象拿去注册成为商标, 进而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用途。只有在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的状况下, 生产厂家才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去使用该商标来展开生产以及销售活动。要是没有经过授权就进行使用, 那么就会侵犯商标权, 从而会面临法律责任。另外, 存在外观设计专利, 要是把角色形象设计为带有与众不同外观的玩具, 还有摆件等等, 那么这个外观设计能够申请专利保护, 借此防止他人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仿造。
而今文化市场里, 文化IP因有着丰富文化价值以及商业潜力, 占据重要位置。伴随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IP应用范围不停拓展, 由传统出版、影视行业, 延伸至游戏、文旅、衍生品开发等诸多领域。一部热门电影成功, 常带动周边文创产品热销;一个知名动漫知识产权出现, 能催生主题公园、主题餐厅等新形态, 这趋势致使文化IP商业价值持续升高, 还吸引越来越多主体参与对文化IP开发与利用。

在当下文旅热的情形之中, 为了对地方文旅展开宣传, 大热的文化IP极易变成各地竞相追捧的香饽饽, 但是蹭热度毫无疑问是一把具有两面性的剑。
一方面, 借助热门文化IP, 会极大地提升旅游目的地的曝光程度, 以及吸引能力, 许多案例都充分证实此点呢, 就像《黑神话: 悟空》游戏上线前后, 山西文旅推出“悟空”大片, 小西天、玉皇庙、铁佛寺此等游戏取景地一时间火爆起来。另一方面, 蹭热度有可能会引来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侵权状况。在文创领域, 没有经过授权就使用他人作品里的元素来进行创作, 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径。比如说, 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文创公司, 瞅见热门动漫IP特别火爆, 就擅自把动漫角色形象印在文具上面, 还印在饰品上面, 然后拿去售卖, 这样的行为会侵犯动漫制作方所拥有的著作权。当文化IP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时候, 商标侵权的问题会随之出现, 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会跟着到来。
蹭热点居然还潜藏着三种法律方面的风险, 其一是非商业性公共传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就拿“悟空小镇”“哪吒村”来说, 它们宣称是为了展示城市文化而合理运用文化IP,可是, 要是在实际运营期间带动了消费增长, 那就有可能被判定为间接获取利益, 其二是直接商业性利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没有经过授权就对动漫角色形象展开复制以及改编, 进而生产并售卖文创、手办等这类行为, 将会侵犯著作权, 要是该动漫角色形象已经被注册成商标了, 还会侵犯商标权, 其三是技术性侵权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于网络时代之时, 技术性侵权愈发 conceal。短视频平台借由算法抓取影片未曾公开之片段来进行解说视频创编, 此情形甚或是会累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利。
现象的本质是, 借力文化IP在数字经济时代呈现出知识共享与私有权益之间的冲突。为保障文化产业能有健康的发展, 就要对借力文化IP过程里存在的侵权问题加以有效治理, 而这需要构建三维体系, 即“预防—合规—救济”。
第一点是在事情发生之前进行预防, 要构建起IP分级授权机制, 对于那些有着公共属性的文化IP, 像神话人物、历史遗迹这类, 能够参照“故宫IP”管理模式, 由文化部门去建立分级授权库, 还要设立“IP风险评估矩阵”, 从独创性、权利链条、地域限制等这些维度来评估使用的合法性。好比说, 企业打算着手开发一款基于历史故事作为背景的游戏, 当用上那些相关的历史人物IP之时, 需要去评估这游戏角色形象所具备的独创性,防止跟已有作品出现过度相像的情况;与此同时, 得去追溯权利这个链条, 保证能够获取到合法的授权;并且还要考虑地域方面存在的限制等, 不同的地区针对于文化IP的使用或许有着不一样的规定, 必须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以此来防范侵权那方面的风险。

二是在事情进行当中做到合规, 利用区块链技术去建立存证系统, 针对IP创作的过程, 以及授权记录进行链上存证, 以此来避免出现因为授权不明确而引发的侵权问题, 建立AI侵权监测平台, 借助图像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手段去建立侵权监测平台, 该平台能够实时扫描全网IP使用的情况, 一旦发现有疑似侵权的行为, 就立即发出预警, 及时通知权利人, 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信息, 帮助权利人及时采取措施去制止侵权行为。
三是事后进行救济, 在文化IP侵权的案件当中, 要进一步去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推行“侵权获利推定规则”, 这一规则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方存在的侥幸心理, 防止出现“侵权暴利、维权血亏”这样的现象, 要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作, 文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形成执法的合力, 同时,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 为文化IP的保护以及侵权判定提供指导, 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 借助文化IP是推动文化产业进步之重要方式, 然而在借着热度的进程当中, 不得不坚守法律界限。“蹭IP”之行径不应该变成文化创新的拦路虎, 倒是应当化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良机。唯唯有在构建起“创新有其界限、授权具备秩序、监管伴有节度”的生态规则这般状况下之后, 才能够达成文化事业的长时间蓬勃昌盛, 促使文化IP于合法合规的轨迹之上释放出来更大的价值。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02日 1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