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传来消息, 依据最高检官网的内容, 在6月29日这天, 最高检发表了检察机关用以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包含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检察监督案件, 还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检察监督案件, 包含商标权方面的检察监督案件, 此外还包含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
这里面,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的情况表明, 重庆的“两江游”夜景自乾隆年间起就是“巴渝十二景”当中的一个, 它是重庆极具特色的城市文旅名片里极其重要的一张, “两江游”旅游项目每一年的客运量有300余万人次。“交运明月”“世纪辉煌”等属于“两江游”游船的名称, 两家重庆本地的公司在2016年的时候把它们用在“两江游”游船上用作旅游运输服务, 并且当作商业标识展开长期宣传, 在行业范围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以下是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也就是重庆某公司, 它在2014年12月10日成立, 它主要的业务是进行网站开发, 还兼做旅游业务。在2017年开始, 它把大量和“两江游”相关的标志, 在第12类, 就是船、渡船等机动运载工具销售类商标那里, 以及第39类, 是游艇和船只包租赁服务类商标这里等多个类别反复去申请注册商标。该公司在商标注册之后, 于相关旅游平台持续地搜集经营“两江游”票务的旅游公司的信息, 随后以自身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作为理由, 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也就是渝中区法院这里, 先后针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多家旅游公司提起了7件诉讼, 其主张为停止侵权这一行为并且赔偿损失, 最终致使部分旅游公司下架了“两江游”票务经营业务, 如此一来损害了不特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损害了旅游市场秩序。

2023年11月, 有一部分旅游公司, 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渝中区检察院, 反映重庆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渝中区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 重庆某公司有可能存在恶意申请注册的行为, 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 还存在提起诉讼的行为。渝中区检察院受理案件以后, 重点开展了以下这些调查核实工作: 其一, 是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 走访文旅部门, 查明“两江游”系列标志已经在船检部门备案, 并且已经在使用, 而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来, 针对重庆某公司所上交的有关业务往来流水、商标授权使用说明等证据材料展开调查探明, 二来那业务往来流水竟然是为起诉才特意制造出来的虚假的“商标授权费”往来交易流水, 三则重庆某公司根本就没把上述商标运用在生产经营方面。再者, 经查明得知重庆某公司抢先注册、大量囤聚“两江游”相关标志,妄图去抢占社会公共的资源, 从而严重地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的秩序。更有甚者, 该公司还滥用诉讼权利, 针对不特定的同业竞争者提起诉讼, 这又严重地扰乱了旅游市场竞争的秩序。
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 重庆的某一家公司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举动, 还滥用诉讼权利进而侵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此情形应当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在2024年1月8日这一天, 渝中区检察院把该案线索移送给了渝中区法院。
2024年1月25日, 渝中区法院针对重庆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这一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 认定重庆某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 属于恶意诉讼, 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 该院还判决驳了回重庆某公司提起的其他6件案件的法律诉讼的请求。

最高检在阐明本案所具备的典型意义之际声称, 城市当中举世闻名的文旅标识承载着特定区域的历史以及文化内涵, 具备了公共资源的属性。倘若存在恶意抢注知名文旅标识以及他人先前已經予以使用的商业标识, 并且依据上述状况提起诉讼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之事, 这样的行为属于抢占公共资源, 会对公平竞争的秩序造成损害, 还会妨碍城市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种情况理应被认定为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 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先行查明相关商业标志是不是预先使用, 再看商标注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怎样, 有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接着查看提起诉讼的范围、数量、主观目的等事实情况, 最后得综合审查用以认定行为人是不是存在上述恶意诉讼行为。
编辑 张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