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创造性判断里, 关于是否存有技术启示的把控, 理应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与能力, 把发明以及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都予以整体的考量, 也就是针对技术问题, 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 展开综合考量在考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个环节的时候, 绝对不可以仅仅局限于它所公开的内容, 还需要对其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 做深入理解与分析, 从而判定现有技术在整体方面, 是不是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04 “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是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 其针对专利权人LG伊诺特有限公司, 就名为”主轴电机“(专利号为ZL2.5)的发明专利权, 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 该专利用于笔记本电脑的薄型光盘驱动器, 能节约约70%的生产成本。此案件具体情况很复杂, 无效理由、证据以及组合方式数量众多 , 请求书数量多达780页 , 权利要求书已经经过了多次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 作出了第26901号无效决定 , 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的情况下,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当发明的技术方案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较有着多个区别特征之时,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得基于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予以考量。要是某区别特征脱离其他区别特征就无法达成其功能和作用, 那么就能认为该区别特征和其他区别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在这个时候应当把这些区别特征当作一个整体, 全面判断其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 进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定是不是存在技术启示之际, 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 从最贴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着手, 去判断其他现有技术里存不存在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从而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白地得到发明。
05 “一种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该发明涉及取代的2 -(2, 6 -二氧哌啶 - 3 -基)-邻苯二甲酰亚胺, 以及 - 1 -氧异二氢吲哚, 还有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
【案情】
想要请求的人是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其针对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就称做“取代的2-(2, 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专利号是ZL97180299.8)的发明专利权, 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这个案子里的专利是涉及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那度胺化合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第21646号无效决定, 判定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 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现有技术而言所做出的技术贡献, 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以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事实依据。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证据, 能够用来验证或者补充证明专利文件已然公开的技术效果, 然而却无法改变该事实依据。
那种专利权人借助补交实验证据去主张专利具备某种(或者某种程度)技术效果的情形, 能否被予接受, 通常取决于下面这两个因素: 其一, 是其想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不能靠着该实验证据给证实;其二, 是该技术效果可不可以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原始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来获得确认。要是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专利文件里未曾记载, 那么在创造性判断当中就应当对其不予以过问, 而是彻底忽略掉。
06 “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为ABBVIE公司、名称是“固体药物剂型”、此专利号为ZL2.X的发明专利权, 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这一案件中的专利涉及包含利托那韦的固体制剂 , 而该制剂是用于治疗艾滋病患者的 , 受到了国际上广泛地关注 ,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之后 , 作出了第23217号无效决定 , 认定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 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现有技术里, 某一技术特征没被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当中, 这可不意味着就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 有这样一种说法。要是现有技术记载了为解决同样技术问题而采用某一技术手段, 不管该手段有没有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里, 一般都应该认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选择该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 这也是一种观点。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不是给出采取某一技术手段的正向技术启示时, 需要在把握发明实际贡献的基础上,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 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的衡量, 还有一种评判方式。
要是新药在商业方面获取成功主要依靠技术层面的显著进步, 那么此商业成功是判定发明具备创造性之时应当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商业成功是由要求予以保护的发明之技术特征直接致使的, 那么商业成功并不足以证实要求予以保护的发明是具有非明显性的。
07 “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是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 其针对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就名称为“载体装置”, 专利号为ZL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这个案子属于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领域, 双方当事人在航拍无人机领域, 都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该案件的专利, 主要涉及无人机航拍云台系统中, 数据、动力线路的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 作出了第30205号无效决定, 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所属技术领域的人才能够知晓该技术领域的已有技术, 并且具备常规的实验本领。在判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足、权利要求是否能获得说明书撑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否清晰、权利要求所主张保护的方案能否解决技术难题时, 应当依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与能力来开展评价。
在说明书充分公开所需的“能够实现”方面, 它意味着“能够达成说明书所记录的技术方案”, “能够解决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问题”, “能够产生像说明书所期望的技术效果”。只要专利文件记述了相关技术方案, 解决掉技术问题并收获了预期效果, 那就满足了能够实现的要求, 对于其有无或可能存在其他偏离专利说明书所讲内容的技术问题, 通常没法当作判断涉案专利能不能实现的依据。
08 “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发明专利申请者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针对专利权所有者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其拥有名为“新型摄像导轨——专利号ZL 2.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展开无效宣告请求行动。此项专利具体对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实行了改进举措, 在之前斩获过多个国际奖项。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做出裁定, 生成第29889号无效决定, 判定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里技术术语的理解之时, 应当站位所属领域那块普通技术人员。要是某一个技术术语在专业技术领域当中有着不同于其在生活领域的含义, 并且其在发明里所起到的作用恰好就是该专业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起来的作用, 那么应当以该领域当中的专业技术含义来进行理解, 从而正确地去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以及其智慧贡献。
在跟现有技术作对比时, 若发明的某一技术特征, 在其所属技术领域有着特定的含义, 还有特定的作用, 并且发明正是借助该技术特征所起到的特定作用, 获取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然而现有技术里的相关技术手段, 并不具备该特定作用, 那么即便发明中的该技术特征, 和现有技术中的该技术手段, 具备相同的其他作用, 也不可以认定后者公开了前者。
09年, 关于“越野车(陆风E32车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 出现了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
【案情】
对专利权人名叫“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 ZL2.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先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就此专利针对的是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第29146号无效决定, 判定该案专利相较于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车辆所公开的现有设计,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需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以及认知能力来展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判断。首先明确 , “ 一般消费者 ” 并非指购买者 , 也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而是对某类产品发展予以关注 , 出于对某类产品设计的关注以及了解从而具备一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一族人。并且 , 一般消费者对于涉案专利申报日期之前相同类别或者相近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 , 也就是现有设计状况以及其常用设计手法要有常识性认知 、了解了。同时呢 , 还需有能力知晓对应产品的设计变化。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于本案里的判断步骤被细化成5步, 此5步为, 确定相同点以及不同点, 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出发, 确定汽车不同面以及不同部件的观察权重, 凭借现有设计状况来确定设计空间大小, 评价争议点是不是惯常设计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所产生的影响, 对相同点与不同点逐个进行评述从而确定权重。
“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 是一项发明专利申请, 存在复审请求案, 此复审请求案编号为10。
【案情】
将复审请求提交的是苹果公司, 此复审请求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2013年4月9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该驳回针对名为“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 其申请号为2.7。这个专利申请和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技术相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 作出的是第109833号复审决定, 最终认定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项至17项, 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进而撤销了上述驳回决定。
【决定要旨】
于创造性的判断里头, 精准把握发明构思乃是关键的前提条件。发明构思一般而言是抽象的, 得靠专利申请文件于技术方案层面予以具体的表达以及呈现。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进程应当是, 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文件所叙述的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 为克服技术缺陷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最终达成的技术效果等, 去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做抽象的进程。
首先, 应当在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之上, 整体看待那些实现发明构思的、于形式上做了划分然而实质上具备技术内在关联且共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多个区别特征。其次,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之时, 要依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里所达成的客观技术效果加以确定, 不能够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知识产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