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归属于财政审计, 还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以及政府非税收入审计核心业务体系。其聚焦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里的专项收入审计, 要点有核心业务方面, 合规标准方面, 风险防控方面, 权责分工方面, 还有全链条操作流程方面等。结合2026年最新的财政非税监管政策, 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方面, 一线真实的审计案例方面, 及其常态化监管实践, 通过系统梳理专项收入标准化的审计流程, 能够清晰界定出合规的边界, 梳理出高频风险点, 明确核查与定性标准, 还能够全面更新现行有效的法规依据以及参考文献。
全文架构完备, 逻辑严谨, 契合实务, 靶向精准, 严格依照预算绩效管理、非税收入动态清单管理、全过程监管的新政规定, 能够当作各级审计人员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收入专项审计的标准化实际操作指引, 仅用于供审计同行在实务中参考运用。
一、概念界定:深化核心内涵,精准衔接最新政策新规
专项收入属于我国政府非税收入里的核心构成一部分 , 其是依照国家特定公共治理以及事业发展政策 , 经由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而设立的 , 是进行定向征集 , 并把全部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 , 有着法定征收范围 、固定征收标准以及专属使用用途的专项财政收入。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具有的通用性特质, 专项收入的核心有着立项法定这一属性, 还有征收规范的特性, 其用途专属,专款专用, 全程受到监管, 存在绩效约束这六大核心属性, 资金从筹集开始, 到分配的过程, 再到使用全程, 都对应特定公共服务、且针对行业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还有生态保护等专项领域, 严禁随意进行调剂、不准挤占、更不能挪用。
按照审计监管实操的维度去剖析, 专项收入管理严格依照“依法立项、规范征收、全额缴库、定向使用、绩效赋能、长效监管”的核心原则, 立项审批、日常征收、票据管理、资金缴库、预算分配、项目使用、结余处置、绩效评价这些全流程中的所有项目, 都必须被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监管轨道之中。审计监督的核心目标在于, 压实专项收入专属用途的属性, 杜绝资金出现泛化使用、违规统筹以及闲置浪费等情况, 充分发挥专项收入的专项支撑作用, 以保障重点领域事业发展, 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核心的、当下有效的法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此为2018年12月29日修正后, 至今仍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是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状态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其文号为财税〔2016〕33号, 在2025年11月由财政部修订备案, 当下现行有效;《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是财综〔2010〕80号, 于2025年10月经财政部修订备案, 现在还是现行有效的。
二、核心内容:细化分类体系,明确审计核查边界与实操要点
仰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5〕112号), 以及非税收入动态清单管理新规定, 还有税制改革衔接政策, 再加上, 综观近年专项收入项目清理调整结果, 把已废止、取消、合并的老旧项目给剔除掉, 从而保留全部现行有效的征收项目;接着, 按照收入性质、征收周期、使用方向, 将专项收入划分成经常性专项收入和建设性专项收入这两大类别, 与此同时, 明确各类项目审计核心核查要点, 匹配脱敏实务案例, 达成全面适配一线审计核查工作的状态。
(一)经常性专项收入
专门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行业日常公共管理的专项非税收入, 即为经常性专项收入, 它是长期稳定征收、常态化存续且征收周期持续稳定、资金用途固定、年度征收规模平稳的, 是保障基层公共事业常态化运转的重要财力支撑, 现行有效核心项目及审计核查要点如下:
1. 教育费附加收入: 其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以及个人, 统一依照两税合计税额的3%来计征, 在营业税废止过后便不再作为计税基数, 资金专门进行统筹运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办学条件的改善、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审计核查重点: 计税基数的核算要完整且准确, 征收范围要实现全覆盖而没有任何遗漏;征收比例须严格执行法定的3%标准, 不存在擅自减免、缓征、免征的情形;资金要严格定向用于教育领域, 不存在违规调剂、挪用至其他行业领域的问题。
2. 具备补充国家教育经费功能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是一项专项收入, 它依据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 以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计征, 其用途专门指向地方基础教育设施的改造、教学设备的更新、师资能力的建设以还有教育质量的提升等这些属于民生教育范畴的领域。审计核查所关注的重点在于, 征收比例以及计税基数要符合规定且不存在差错;落实非税减免优惠政策必须精确且规范, 不存在违规审批减免现象与人情减免的情况;收入需全额且及时地上缴入库, 不存在截留、坐支以及滞留资金这类问题。
3. 文化事业建设费之收入, 乃是针对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合规缴纳义务人, 依据相关规定而施行依法征收之举, 其资金专门用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建设、群众文化活动之开展、文化遗产之保护、基层文化阵地之运维等一系列公共文化事业范畴。谈及审计核查重点,其一为缴费义务人认定须精准无误, 其二为征收基数核算务必符合规范要求;其三是票据使用要遵循规范准则, 其四是征缴流程需形成完整闭环;更为关键的是资金要专款专用, 绝不存在截留挪用以及挤占统筹使用等违规状况。
4. 按新规, 对未按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扶持、生活兜底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等领域, 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情况。审计核查重点在于, 征收对象、核定人数、计征标准核算要准确 ;减免、缓征审批程序需合规且资料要完整 ;资金使用要聚焦残疾人事业核心领域, 绩效落地需见到成效。
(二)建设性专项收入
具备阶段性、项目化、专项化特性的建设性专项收入,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公共设施升级等重点建设领域, 随项目实施、政策调整动态优化, 已剔除烧油改烧煤等废止项目, 现行有效核心项目与审计核查要点如下:
1. 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如下, 应按国家统一标准针对合规电力用户进行征收, 这笔资金要专款专用, 专门用于区域电力基础设施新建、电网改造升级以及电力保障能力提升之类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方面重点如下, 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征收标准, 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征收;二是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电力建设专项项目, 不存在闲置沉淀、低效使用以及违规调剂问题。
2. 城市水资源费所得收入采用这样的方式: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专款专用、生态优先”的准则, 针对城市里经营性、公益性的取水单位以及个人依照法律进行征收, 这些征收所得被专门用于水资源涵养保护、取水设施建设、水环境治理、水资源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审计核查突出的重点是: 要看征收范围能不能完全覆盖, 有没有出现选择性征收、漏征少征的情况;要看资金预算执行的相关进度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 项目的落地开展是不是高效;还要观察资金使用是否契合保护水资源专项所设定的定位。
3.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所得: 系针对依法有着占用、征收并且征用林地行为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规定予以征收, 它充当着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这般的角色, 是专门用以林地植被开展修复工作、进行林业生态治理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举措、推进生态屏障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的费用。审计核查所聚焦重点乃是如下方面: 征收基数方面达到精确且计费面积需要作出准确核实;相关资金能够及时并且足额地上缴至国库, 不存在滞留以及截留这种情况;资金全部都应用于生态修复专项, 不存在违规展开转移、挪用以及将其用于平衡预算等相关问题。
4. 一类专项收入是其他专项收入, 它涵盖了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铁道专项收入等国家保留的建设性专项收入, 再者还有国务院依法获批设立的临时性专项收入项目。审计核查重点有这些要素,其一, 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的, 并且要纳入非税动态清单展开管理;其二, 资金使用得严格匹配立项的最初想法以及专项用途;其三, 项目绩效目标是清晰明确的, 而且落地所取得的成效是达标的。
脱敏典型案例1: 在某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期间, 审计机关对某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核查, 经核实, 某建设单位预缴的4100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 被相关工作人员采用伪造退款资料、篡改银行对账信息等违规手段, 以账户信息错误作为理由, 违规转移至第三方机构, 资金长时间滞留在违规过渡账户, 整个过程脱离了财政监管, 并且未按照规定进行缴库以及专项使用。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专项收入需全额缴库、专款专用且全程监管的管理规定。审计进行督促, 要将全部违规资金全额追回, 使其足额缴入国库, 与此同时, 同步实施督促举措, 要让主管部门清理取缔违规过渡账户, 还要健全资金缴退审核制度、对账核验制度以及全程监管制度, 并且对涉案责任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进行问责。
脱敏典型案例其二是, 某市级的地方政府, 在没有经过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授权审批的情况下, 擅自去设立地方性专项收入项目, 还设立园区配套设施专项收费, 按照入园企业投资额固定比例来征收费用, 所累计违规征收的资金达到了一点二亿元。审计依照《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越权设立非税项目、违规擅自收费。审计促使当地马上停下违规征收的举动, 把企业已缴纳的款项全额退回去, 针对相关经办以及分管负责人展开约谈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开展全市专项收入项目合规性的全面复核工作, 清理整改各类现出的违规收费问题。
脱敏典型案例3可见, 在某市级殡葬服务专项审计调查当中, 审计机关留意到, 某殡葬服务机构所收取的, 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范畴的殡葬服务专项收入, 较长期一直都未曾执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这种状况持续了21个月之久, 滞留在单位自有财务账户内, 没有依照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累计滞留资金达到1837万元, 存在着收入坐支风险、脱离财政监管一类的违规问题。之后审计进行督促, 促使该机构马上进行整改, 把全部欠缴资金足额上缴至国库, 还修订完善了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明确了按月对账、按季上缴以及全程报备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审计目标:精准靶向定位,强化全流程监管与绩效导向
依据专项收入法定管理规则, 以及非税收入动态清单管理要求, 结合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最新政策规定, 基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核心职能, 围绕“规范征收、定向使用、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健全机制”核心导向, 确立五大专项审计目标, 达成查错纠弊、风险防控、规范管理、提质赋能的审计监督闭环。
1. 规范征收管理秩序的全面覆盖, 监督专项收入项目立项, 进行合规性复核, 涵盖日常征收, 涉及票据使用, 包括资金缴库全流程, 精准整治各类违规问题, 比如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涉及超范围超标准征收, 还有违规减免缓征, 以及选择性征收, 再有应征未征等情况, 严格落实非税收入动态清单管理制度, 推动征收管理朝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 严加守护专款专用的底线, 严格去核查专项收入资金从分配到拨付再到使用整个链条的合规性, 着重排查截留、挤占、挪用、违规调剂、擅自改变用途以及统筹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等核心违规问题, 要保证每一笔资金都严格贴合法定的专项用途, 精准落到对应的公益及建设领域。
3. 防控资金安全风险达到全方位, 聚焦专项收入征管里为高风险的环节, 重点核查过渡户管理, 以及重点核查资金缴退, 还有重点核查票据管理, 包括重点核查项目审批, 以及重点核查资金拨付等关键节点, 排查资金出现滞留账外, 还有排查违规转移, 以及排查虚报冒领, 包含排查侵占挪用等风险隐患, 筑牢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防线。
4. 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持续得以提升, 对专项收入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进度情况、项目落地整个过程、绩效评价全部流程同步实施监督, 着重针对资金长时间处于闲置状态、项目推进速度延后迟缓、低效甚至无效使用资金、绩效目标无法达成、存在重征收而轻使用这类情况进行整治, 促使存量沉淀资金得以盘活, 全方位实现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同公共服务效能一同提升。
5. 达成有助于长期有效协同监管体制的健全:精确揭示与专项收入管理有关的制度漏洞、监管盲区及履职短板,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审计整改以及制度完善建议, 推动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 该机制包含财政统筹、行业主管、审计监督以及纪检问责等方面, 达成专项收入在常态化、规范化以及法治化方面的管理。
脱敏典型案例4: 审计组在对某地级市部门预算执行开展审计时查实, 当地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行为, 其违规调剂了专项收入用途, 把教育费附加收入1200万元、城市水资源费收入800万元进行统筹, 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却未按照法定用途, 将这些收入用于教育事业提质、水资源保护以及设施改造等专项领域, 这直接致使当地中小学修缮、供水设施升级等一系列民生公益项目出现了资金缺口, 使专项政策落地成效遭受巨大影响, 大打折扣。审计促使当地将违规调剂的资金全额追回, 把资金重新拨付至对应的专项项目, 对专项收入预算编制以及用途管控制度予以规范, 构建起专项资金调剂审批红线机制。
脱敏典型案例5: 某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税制改革落地之际, 未即刻清理老旧收费项目, 依旧违规向辖区内企业收取已废止的排污类专项收入, 累计违规征收金额达860万元, 乃是存量项目未及时清理、违规持续收费的典型违规情形。审计促使该部门当即终止违规征收行为, 全额清退违规收取的资金, 组织开展全领域专项收入项目合规性排查, 构建项目动态清理、清单更新的长效机制。
四、职能分工:明晰权责边界,强化多部门协同闭环监管
专项收入管理严格依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分链管控、全程监督、闭环问责”的工作机制来执行, 各监管主体权责清晰, 各执收主体权责清晰, 各使用主体权责清晰, 它们分工明确, 并且协同联动。审计核查重点着重于各主体履职尽责的完整性, 着重于监管覆盖的全面性, 着重于问题整改的闭环性, 以此压实各方的监管责任, 还凝聚起监管合力。
1. 作为掌管财政事务的专门部门, 身为专项收入法定的主管机构, 承担对专项收入项目立项进行初步审核的职责, 负责动态清单的管理工作, 把控征收标准, 编制年度预算, 分配拨付资金, 实施日常合规监管, 开展贯穿全过程的绩效评价, 全面统筹落实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制度, 确保资金能够全额缴入国库, 做到专款专用, 使绩效处于可控状态。审计应该核查的重点在于, 动态清单管理要切实落实到位, 不存在隐性的违规项目;预算编制以及资金分配要紧密贴合专项用途;日常监管工作与绩效评价要常态化地开展, 针对出现的问题整治督办要到位。
2. 行业执收主管部门, 其中包括教育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 以及文旅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 和水利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 还有林业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 和生态环境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 以及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 这些是本领域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它们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负责缴费主体核定工作, 负责征收核算工作, 负责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资金上缴工作, 负责台账登记等日常工作, 并且严格规范执收流程。审计核查重点在于, 执收行为要合规规范, 不存在擅自减免收入的问题, 不存在缓征收入的问题, 不存在截留收入的问题;不存在违规委托无资质单位进行代征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委托无资质个人进行代征的情形;台账要完整, 数据要真实, 上缴要及时。
3. 资金使用的单位有各类使用专项收入的事业单位、公益社会组织以及项目实施单位, 必须严格依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方案来执行资金使用, 还要按照项目计划、支出范围执行, 规范项目实施方面、资金支付方面、账务核算方面, 以此确保项目能够落地进而产生效果、绩效目标能够达到标准。审计核查的重点在于资金要专门用于规定用途, 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不存在超范围支出情况、不存在虚报冒领问题;项目实施的程序要符合规定;绩效目标要按照预期达成。
4. 审计监督部门, 承担着专项收入从立项、征收、缴库、分配、使用、绩效至监管各环节全流程的审计监督职责, 要对这些环节进行全覆盖核查, 精准查明违规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定性, 出具审计的相关结论, 提出包含整改以及制度完善方面的建议, 全程跟踪整改的闭环情况从而推动审计相关成果的转化。审计核查重点在于, 审计监督要达成无缝隙、全方位覆盖;问题定性必须精确无误、取证要符合规范要求;针对整改的跟踪务必到位、促使长效治理能够实现落地结果。
5. 有这样一个部门, 叫做纪检监察部门, 它致力于负责专项收入领域当中跟违纪违法问题相关的查处工作, 针对资金侵占, 挪用, 骗取, 滥用职权, 履职不力等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 从而开展追责问责, 以此来强化纪律方面的约束, 进而形成监管震慑。再说审计核查的重点是什么呢, 重点在于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能够时刻保持及时, 追责问责能够做到完全到位, 典型问题通报警示能够很到位, 长效震慑作用能够显著凸显。
五、业务处理流程:细化全链操作,明确合规审计规范与刚性红线
专项收入全流程管理, 严格依照“依法立项、清单管控、规范征收、全额缴库、专款专用、绩效管控、公开透明”的核心原则, 联合2026年非税收入最新监管新规, 细致划分四大核心业务流程, 明确实操标准, 梳理审计核查要点, 阐述刚性禁止性规定, 为审计人员一线核查予以标准化依据。
(一)立项与征收管理
1. 立项的合规规范明确指出, 所有专项收入项目在立项方面, 其权限归属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设立、调整以及废止的权限同样为此!省级及以下的政府、部门并不具备立项权限!对存量项目加以管理颇为严格, 每年都要开展合规性复核, 还要纳入动态清单进行管理!对于废止项目, 要马上停止征收, 并且全面展开清理, 不容懈怠。
2. 在征收实操规范方面: 执收部门针对征收工作, 需严格依照法定范围来进行, 还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并且要严格依据期限开展征收活动, 同时要统一使用由财政监制的正规非税票据, 包括电子票据, 要全面落实“收缴分离、就地缴库”这一制度;对于过渡账户的设立要严格把控, 除了财政有专项规定的情形之外, 严禁私自去设立过渡户从而滞留资金;严禁委托那些没有征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严禁委托没有征管资质的个人来代征税费。
审计核查的重点在于, 不存在擅自新设项目的状况, 不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延续废止项目等方面的问题;在票据使用上要求合规, 不存在自制、作废票据收费的情形;收入需要全额且及时地缴库, 不存在截留、坐支以及长期滞留账外的问题;征收主体的资质要合规, 不存在违规委托代征行为。
(二)预算与资金分配管理
1. 预算编制有着这样的规范, 专项收入要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者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管理, 要实行单独核算, 还要专项列示, 财政部门依据年度收入规模以及专项政策需求来编制支出预算, 同时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向、项目清单而且明确绩效目标, 杜绝没有预算以及超预算支出的情况发生。
2. 如下是资金分配规范, 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一同统筹分配专项资金, 优先对重点公益领域予以保障, 保障基层薄弱环节, 保障民生刚需项目;资金分配流程具备公开透明的特性, 且标准统一, 严格依照法定分成比例来执行, 不准自行擅自调整分成规则, 不准违规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调剂。
所关注的审计核查重点在于, 预算编制要达到完整且合规的状态, 单独核算这件事必须做到位, 事前绩效评估务必要得到落实;资金分配应当契合专项用途, 不存在违规去调剂平衡一般预算的相关问题;所涉及的分成比例执行状况要准确无误, 不许出现擅自调整以及倾斜分配这种混乱的现象。
(三)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1. 资金使用有着规范要求, 资金使用单位需严格依照财政批复预算以及项目计划来执行, 要坚守专款专用这一底线, 不可以擅自去变更项目内容, 不可以扩大支出范围, 也不可以调剂资金用途;对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监理、验收等法定程序;对于符合市场化条件的公益服务, 能够依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实施。
2. 按照常态化监管规范要求,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构建联合常态化监管机制, 会定期去开展专项核查活动;会定期去进行绩效监控工作;会定期展开年度评价工作。专项收入在收支方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绩效结果依据规定要向社会方面公开, 要主动去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起问题整改台账, 实行清单化管理模式, 实施闭环式整改方式。
关键在于审计核查, 其重点为资金使用要合规且精准, 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情况, 不存在虚报冒领现象, 无低效闲置问题;项目实施的程序得规范, 并且落地要有效;常态化监管要落实到位, 绩效评价也要落实切实到位, 可以观察到信息公开落实情形良好;问题整改需形成闭环状态, 不能存在屡查仍屡犯的问题。
(四)刚性禁止性规定

1. 严格禁止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部门, 还有单位, 私自进行设立, 或者增设, 甚至采用变相方式去设立专项收入项目, 严格禁止超出范围, 超过标准, 越过期限去违规进行征收。
2. 禁止私自对专项收入开展减征行为, 不能擅自进行免征举措, 不得随意实施缓征操作, 禁止违规去审批减免, 杜绝因人情而进行减免, 防止虚假减免情况发生。
3. 严厉禁止截留专项收入, 严厉禁止挤占专项收入, 严厉禁止挪用专项收入, 严厉禁止坐支专项收入, 严厉禁止违规统筹专项资金来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4. 严格禁用, 借助伪造凭证的办法, 以及虚假退款的行径, 还有篡改数据的手段, 来展开虚报冒领的行为, 进行违规转移的举措, 以及实施侵占专项收入资金的动作。
5. 不允许专项收入在账外进行存放, 不允许其在体外进行循环, 不允许在决算时于外部列收列支, 从而脱离财政常态化监管。
6. 严厉禁止委托不具备合法征管资质的机构去代为征收专项收入, 严厉禁止委托不具备合法征管资质的个人去代为征收专项收入, 严厉禁止违规去调整法定资金分成比例。
脱敏典型案例6, 某县级水利主管部门, 在2024年度, 依法征收城市水资源费专项收入350万元, 却未严格执行全额缴库的规定, 也未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 私自截留资金180万元, 这笔资金被违规用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还被违规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等非专项领域支出, 而没有被用于水资源开发、保护、治理等法定专项项目, 严重违反了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审计促使那个部门充分补足截留的资金, 把资金再次进行统筹运用到城市供水设施改造、水资源生态保护专项项目之中, 依照规定对那些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方面的处分。
脱敏经典事例7: 某县级交通管理部门, 为了简化征管流程, 违规委托了没有合法征管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 去代为征收道路养护专项收入, 这个代征机构擅自提升征收标准, 还私自截留了部分专项资金, 累计涉及违规金额达350万元。审计促使该部门马上终止违规代征协议, 全额追缴被截留的资金并且足额缴入国库, 约谈并问责相关经办以及分管负责人, 全面梳理并整改专项收入征收主体管理方面的漏洞, 建立起征管资质审核、常态化抽查的长效机制。
六、适用范围:细化层级边界,明确全场景审计适用条件
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 本规范进行了全面适配。其把专项收入全链条审计业务予以全覆盖, 适用主体明确, 业务场景清晰, 资金品类边界一目了然, 实现了无死角覆盖。从而可直接应用于常态化审计、专项审计、延伸核查、问题定性以及整改督导等各类全场景工作。
适用的单位主体包括, 各级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这些监管部门以及教育、文旅、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交通、人社等专项收入执收主管部门, 还有所有使用专项收入的事业单位、公益社会组织以及项目实施单位。
适用的业务场景包括,专项收入项目立项的时候, 要进行合规性复核 , 要实施动态清单管理 , 要开展征收核算 , 要进行票据管控 , 要实现资金缴库 , 要编制预算 , 要进行资金分配 , 要推进项目实施 , 要执行支出相关支付 , 要处理结余结转这方面情况 , 要开展绩效评价 , 要进行监督检查 , 要完成问题整改闭环等等全生命周期的相关业务。
适用的收入类型为, 能实现全面覆盖的, 含有现行有效的, 属于经常性专项收入的, 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以及属于建设性专项收入的, 比如电力建设资金、城市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的各类法定专项收入。
七、核心法规依据
本规范里的所有法规依据, 全都逐一去核验时效性, 把失效废止的文件给剔除掉, 全部是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 能够直接用来进行审计问题定性, 用来处理处罚, 用来整改问责, 用来撰写报告。
1. 修正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的, 目前仍旧有效的那部, 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施行于2020年10月的, 且当前依旧具有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其文件号为财税〔2016〕33号, 于2025年11月由财政部进行修订备案, 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的状态。
4.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文号为财综〔2010〕80号, 这项办法于2025年10月由财政部进行修订备案, 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的状态。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其文号为财税〔2015〕72号, 于2025年7月进行修订备案, 目前仍然现行有效。
6. 《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印发二零二六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经预计在二八二五年二月十日文件标题为财预左括号二零二五年一百一十二号二二零。二五年十二月被发布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的状态句号。
7. 《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收入管理的通知》, 其文号为财综〔2023〕29号, 它于2025年11月进行了补充修订, 目前仍然现行有效。
8. 2024年12月, 对现行有效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条例为国务院令第778号。
9.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其编号为财税〔2023〕53号 , 于2023年12月印发, 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状态。
10.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文号为财税〔2016〕25号, 于2025年5月进行修订备案, 且当前是现行有效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