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第二条里,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这一规定已然废止。
财税〔2015〕119号
全国各个省, 以及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为单列之市等地区所分别设置着的财政厅(局), 还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 另外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应的财务局、科技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为了能进一步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从而更有效地鼓励企业开展诸如研究开发活动这一类活动(以下简称为研发活动), 并且规范企业对于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现在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这个通知里所说的研发活动, 是企业为了去获取科学以及技术的新的知识, 以创造性的方式去运用科学技术的新的知识, 或者对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进行实质性的改进, 从而持续开展的有着明确目标的系统性的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企业所开展的研发活动里, 实际发生的那些研发费用, 要是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那么在依照规定据实进行扣除之后, 会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的额度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要是形成了无形资产的, 就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进行摊销。而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涵盖了: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涉及的工资薪金, 还有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有失业保险费, 甚至包括工伤保险费, 乃至生育保险费, 并且提及住房公积金, 以及对应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属于中间试验以及产品试制所运用的模具费用, 可以进行工艺装备开发的费用, 还有制造费, 并非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费用, 样机费用, 以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 另外还有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运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运用运维费用、调整费用、检验费用、维修等费用, 还有通过经营租赁形式租购进的在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涉及研发活动的那部分软件的摊销费用, 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非专利技术(包含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以及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针对新产品的设计费用, 用于新工艺规程的制定费用。针对于新药进行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用, 有关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用, 有这些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同研发活动直接关联的别的费用, 像技术方面的图书资料费, 资料的翻译费, 专家咨询所产生的费用, 高新科技研发的保险费, 研发成果涉及的检索费, 分析费, 评议费, 论证费, 鉴定费, 评审费, 评估费, 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所属的申请费用, 注册费用, 代理费用, 差旅所花费用, 会议所花费用等。这一项费用的总额是不可以超出能够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应某项科研成果进行直接应用, 像是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直接采用公开的材料, 直接采用公开的装置, 直接采用公开的产品, 直接采用公开的服务, 还直接采用公开的知识等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撑活动。
4.所针对的是现存的产品, 还有服务, 以及技术, 包括材料, 甚至工艺流程, 进行的是重复或者简单的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在工业(服务)流程的环节当中, 作为常规的质量控制方面, 作为测试解析的工作内容, 作为维修维护的有关事项。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 委托外部个人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按这些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进而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组织一定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 受托个人一定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 并且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要依据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
若委托方跟受托方有着关联关系, 那么受托方得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状况, 企业委托境外主体或者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不可以加计扣除。
2.企业一同合作开展的项目, 合作的各方针对各自切实承担的研发费用, 分别去进行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集团而言, 依据生产经营以及科技开发的实际状况, 针对那些技术要求高深、投资数额庞大, 且需集中开展研发的项目, 其实际所产生的研发成本, 能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应一致、费用支出跟收益分享相匹配的准则, 合理地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式, 在受益的成员企业之间予以分摊, 再由相关的成员企业各自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针对为获取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所开展的创意设计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能够依照本通知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那么创意设计活动涵盖了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工业设计, 多媒体设计, 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要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来对研发支出开展会计处理, 与此同时, 针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需依据研发项目建立辅助账, 精准地归集并核算当年能够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数额。倘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事项, 那就得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去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需要分别核算研发费用以及生产经营费用, 精确、恰当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面对划分不清楚的情况, 是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的。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 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作为标准, 并且会跟着它进行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这个通知适用的居民企业, 是会计核算健全的那种, 是实行查账征收的那种, 是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那种。
2.倘若企业研发费用里各个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并非准确无误, 并且汇总额计算也不准确, 那么税务机关就拥有权力, 对其税前扣除额或者加计扣除额作出合理的调整。
3.税务机关倘若对于企业所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 那么能够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去出具鉴定意见, 而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地回复意见。企业若是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以及以前年度已经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便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在2016年1月1日以后, 却没有及时去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下, 可以进行追溯享受, 然后还要履行备案手续呢追溯期限最长能够达到3年。
5.税务部门需要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要定期去开展核查行动, 并且年度核查面不可以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这个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届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