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培训行业身为民生服务领域关键构成部分, 其合规开展经营直接关联着亿万消费者权益, 以及行业生态和社会公信力。社会教育培训常存在收费相对较高情况, 然而个别经营主体却运用多种方式偷逃税, 由此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为此税务部门坚决依照法律予以查处。依据统计显示, 自2024年1月开始, 全国税务部门总计查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数量为1185户, 查补的税费款, 以及加收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 总计达到2.4亿元, 以此助力推动该行业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态势。
4月9日, 重庆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 贵州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 宁夏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 山东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受访专家觉得, 规范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税收管理秩序, 乃是维护国家税收平安稳定、创造公平合理竞争力之市场环境的必然需求, 还是促使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朝着规范有序方向发展的关键举措, 对于推动民生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
偷逃税款破坏行业生态
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 其呈现出交易分散的状况, 结算较为灵活, 现金以及个人账户收款现象普遍, 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愿不强烈等特征, 少数经营主体鉴于此心怀侥幸, 触及法律红线。个别从业人员也会有偷逃税的行为。
在此次曝光出来的案件方面, 存在这样的情况, 有的是借助个人账户去进行收款, 进而隐匿销售收入以实现偷税行为, 就好比把诸如培训费之类的收入转至实际控制人、股东又或者员工的私人账户之中, 既不进行登记入账, 又不依照法律规定去申报, 最终导致税款出现流失;还有的是不依据权责发生制以及课程的进度来结转收入, 而是把预收的学费长时间挂在账上, 通过人为的方式去调节收入的进度, 以此少缴纳当期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另外有的是隐匿收入, 还虚构条件去骗取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优惠等等, 这样的做法侵蚀了国家的税基, 还扭曲了政策的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明, 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存在涉税违法现象, 从表面上来看, 这是由行业交易的特点所造成的, 而究其根源, 在于部分经营主体以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十分淡薄, 财务核算并不健全, 内部合规管理有所缺失。

他表明, 社会教育培训行当存在偷税现象, 极大地破坏了行业生态, 那些违法经营者运用违法办法来降低运营成本, 借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进而挤压了合规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 部分经营主体收费不规范, 要不就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不规范发票, 从而导致退费维权艰难, 这般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从更深层次来讲, 这是对行业信誉的严重过度消耗, 教育机构原本应当以立德树人为己任, 致力于提升专业技能, 但是其违法行为不但让自身遭受损失, 更使得社会诚信根基被动摇, 要是不及时进行整治, 将会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影响。
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实里, 有不少消费者, 因教育培训属于个人消费, 且无需报销, 所以不主动索要发票, 个别经营主体, 刻意不依法开票, 甚至采用不开票, 可优惠等方式, 诱导消费, 这些“不索票、不开票、不申报”的行为, 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提供可乘之机。
发票属于重要的商事凭证范畴, 它一方面是税收征管的要紧依据所在, 另一方面又是消费者进行维权的关键保障所在。要是消费者不索要发票, 那么这不仅容易致使经营收入脱离税收监管范围, 而且还可能在遭遇退费纠纷、服务争议情况时, 因为缺少有效的凭证而陷入到维权的困境之中。
今年2月,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在多地开展试点推行有奖发票活动, 借助即开即兑、线上抽奖等正向激励方式, 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 取得积极成效。春节期间, 餐饮行业、零售行业等个人消费密集行业开票量显著提升, 依法用票、护票、督票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不仅如此, 近年来税务部门也在试点推广“支付即开票”模式, 实现交易与发票开具同步完成, 有效减少不开票、迟开票、违规开票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的院长樊勇表明, 消费者索要票据的意识要是越强, 并且监督的参与程度越高, 那么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就会越发透明, 而账外经营以及私户收款的操作空间也就越小。能有效激发消费者主动索票积极性的有奖发票等措施蕴含的正向激励机制;可以推动教育培训行业严格履行发票开具义务;做到依法开票;做到据实开票;做到应开尽开;从消费终端压缩涉税违法空间;这既有利于从源头管住收入;规范纳税申报;还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税收监管效能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

樊勇指出, 有奖发票试点里存在违规套利情况, 存在红冲作废再开票抽奖现象, 存在涉奖诈骗等问题, 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 要完善规则, 要堵塞漏洞, 以此更好地提振消费, 维护消费者权益。
多措并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近些年来, 税务部门在一方面, 凭借税收大数据,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凝聚起协同监管所产生的合力, 针对隐匿收入以及虚假申报此类违法行为, 及时发现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在另一方面, 不断地使政策辅导以及纳税服务趋向优化稳定, 围绕着发票开具跟收入确认还有优惠享受这样一些关键要点予以开展辅导工作, 引领经营性质的主体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完善内控管理机制, 依照法律要求诚信地开展纳税行动句号。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杨小强宣称, 要规范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税收秩序, 需要采取多种举措, 推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等部门的数据相互联通, 达成源头能够追溯、过程可以查究、风控能够掌控;把社会教育培训的合规经营状况、教育质量情况、投诉情形等纳入机构的信用评价指标内, 凭借市场声誉机制的反向逼迫, 使得诚信办学化为行业的自觉追求;持续开展政策方面的宣传以及实操方面的辅导, 确立行业的标杆, 提高教育培训行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以及合规的水平。
那需要予以提醒的是, 有部分教育培训经营主体, 长期以来都依赖着“预付制”这样的模式, 不少的经营者把预收款当作自有资金, 借助不入公账、利用私人账户收款等诸多方式来截留收入, 企图凭借这些手段去缓解现金流方面的压力, 或者是延迟纳税。到了2026年, 增值税法开始实施之后,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指出, 要是纳税人销售服务的时候, 先进行收款, 之后再分期去提供的情况, 那么会按照实际服务开始日和合同约定日当中孰先的原则, 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并且要对全部预收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个《公告》把服务类预收款纳税口径进行了统一, 明确表示预收款不再适用分期纳税, 从而严防潜在风险。
杨小强表明,教育培训行业的长久生命力, 在于教学质量以及合规诚信, 各种各样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需切实加强法治意识, 抛弃侥幸心理, 将合规经营当作立足根本, 守法经营且公平竞争, 达成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