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是满足人们对于美的需求的化妆品。在“买买买”的世界当中, 化妆品要是存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了, 万一一个不小心就会出现“美容”变成“毁容”的情况。将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日前公布了, 它鼓励行业进行创新, 实行风险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整个过程的管理, 还会加大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新的规定将会给安全增加砝码, 为美丽增添分数。
优化化妆品风险监管
“卖家宣称是纯植物的, 不会导致过敏!然而家人使用之后却出现了过敏情况”, “这个订单是货到付款的, 不存在收费凭证”。在2020年6月5日的时候, 韩女士朝着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进行投诉, 反馈某化妆品卖家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记者去浏览那些相关的投诉内容, 从中发现, 存在出售已经过期的产品这种问题, 还有进口产品身为假货的情况, 以及宣称能够“换肤”的行为, 另外还有所发出的货物跟实际物品不相符的状况, 在这些当中, 消费者投诉的数量居多。
近些年来, 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得极为迅速, 然而, 这里面存在着行业发展质量欠佳、效益不太理想的状况, 其创新能力有所欠缺, 品牌所获得的认可度较低, 并且还存在非法添加这类情况。
相比于1989年所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此次新颁布的《条例》着重去完善监管制度, 比如说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块, 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对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功效宣称是要负责的, 还要求注册人、备案人针对化妆品和新原料去进行安全评估。在对于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这一事宜上, 要求企业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来组织生产, 将对像是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以及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这些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予以细化, 规范化妆品标签以及广告宣传。在加强涉及化妆品上市之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这个方面, 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去开展不良反应监测, 及时进行评价并且报告, 对于存在问题、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以及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技术总监董树芬表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调了企业所肩负的, 关于化妆品安全的全过程, 质量以及风险管理责任, 这一制度便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利于进行科学监管, 目的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的设计萌生、诞生于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现状, 它完善了化妆品闭环管理中, 企业责任担当这条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种发展态势一定会全面提升我国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称化妆品监管是那种典型的风险监管。他还表示, 化妆品风险监测以及评价构成了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基础。
宋华琳觉得, 借助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予以监测与评价, 评判化妆品原料里蕴含的风险, 评判化妆品产品中蕴含的风险, 评判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蕴含的风险,评判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蕴含的风险, 能够对化妆品安全形势有总体的把握, 知晓化妆品质量安全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进而识别和确认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 还能对相关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价, 并且对拟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比较衡量。
化妆品使用安全为底线

炎夏来临, 李女士去到超市选购防晒霜, 为能得到更佳的防晒成效, 李女士特意挑选了一款标有“SPF50, PA++++”的防晒用品。之后, 李女士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获悉该款防晒霜的注册防晒指数信息是SPF30, PA++, 和产品标注不一致, 李女士于是以超市存有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
防晒霜归属哪类化妆品, 依据风险程度来讲, 化妆品被划分成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原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里把诸如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界定成特殊用途化妆品。然而, 当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把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还有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规定成为特殊化妆品, 相较于过去规定对于特殊化妆品中的品类是存在调整的。特殊化妆品之外的化妆品便是普通化妆品。
北京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 有一位法官助理名叫王安然, 其指出, 在那个案例里, 李女士所购买的防晒霜属于特殊化妆品, 针对特殊化妆品, 我国施行注册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 特殊化妆品应由化妆品的注册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注册申请, 且注册人要对自己所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并且应当依据化妆品注册资料所载明的技术要求来生产化妆品, 而超市作为化妆品经营者, 理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对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展开查验。
在出现本案里涉案产品注册信息跟实际信息不一致的状况时, 要是产品注册人没履行保证化妆品标签内容真实、完整、正确的义务, 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抗辩理由时, 那就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安然讲, 若超市没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那么超市作为化妆品经营者不但要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 还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有可能碰到, 和李女士遭遇相同的状况, 也就是所购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样,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和实际效果不相符, 以及买到未经过注册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等情形。
对于这样的情形, 《条例》给出了相符规定, 像是化妆品广告的内容要真实且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能明示也不能暗示产品具备医疗功效, 不得涵盖虚假还是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特殊化妆品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才可生产、进口。进口商要针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不是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契合本条例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展开审核;审核不通过的, 不准进口。
按风险程度, 《条例》把化妆品分成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 还把化妆品新原料分成具较高风险的新原料以及其他新原料, 分别施行注册以及备案管理, 对产品跟原料施行更为科学的监管。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董银卯表明, 调整过后的特殊化妆品会持续以产品安全作为底线践行注册管理, 相较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针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给予了恰当的削减, 对于新功效产品而言, 一方面赋予产品研发生产极为宽敞的创新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依照相对严苛的模式实施管理, 并且要求新功效产品的注册人在开展创新研究之际要对产品的功效以及安全性承担责任。

实施对化妆品的分类管理, 这是监管部门达成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的充分展现。这种管理模式把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当作根本出发点, 将有限行政成本进行最大尺度地有效运用, 让监管的专业性以及有效性明显提高。”董银卯道。
违法必严惩
专家称, 《条例》运用事前监管方式, 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 还有激励型监管方式, 使多元主体参与监管过程, 以此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并且, 《条例》运用多种处罚措施, 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统计显示, 《条例》运用了18条, 占据近三分之一篇幅, 针对有关法律责任予以规定, 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当中, 《条例》把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细化, 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以及情节, 还有危害程度, 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存在过错必然会有处罚, 过错与处罚必须相当, 要是违法, 就会面临没收处罚, 以及罚款处罚, 甚至是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还有吊销许可证件处罚, 以及市场和行业禁入处罚。
化妆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这误导了消费者, 还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治理此问题, 《条例》于法律责任这一章节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内容是, 若是化妆品广告违反了本条例规定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来给予处罚;要是采用别类方式对化妆品进行虚假或者能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一旦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里没明确的, 有多种情况, 比如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擅自去配制化妆品, 比如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比如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比如虚假申报注册备案等行为, 《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的。《条例》还增添了“处罚到人”的规定, 针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还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会处以罚款, 并且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宋华琳指出, 《条例》规定了化妆品信用治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以此助力形成诚实守信的化妆品市场环境, 《条例》还设置了市场禁入制度, 此制度通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违法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检验等活动, 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备案或注册申请, 来实现威慑和惩戒作用, 进而更好地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 更好地捍卫公共利益, 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记者 李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