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案例
2010年4月7日, 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时曾与沙建武签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其中约定恒岐公司、周盈岐会把全部股权转让给沙建武, 同时还会把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建武, 并且股权转让款是分期支付的。在合同履行阶段, 沙建武依照约定支付第一笔款后, 周盈岐却没有按照约定把土地相关资料的原件交给沙建武。2010年7月8日, 恒岐公司拿到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可是并未把该证书交给沙建武。之后, 周盈岐由于这一次股权转让被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月16日, 恒岐公司跟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另案诉讼当中达成了调解, 把涉案土地抵顶给了明虹公司, 明虹公司同意对于恒岐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另外还查明: 沙建武因病去世了, 付学玲、王凤琴、沙沫迪是沙建武的法定继承人。
付学玲提起诉讼请求, 沙沫迪提起诉讼请求, 王凤琴提起诉讼请求: 一, 解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并且由周盈岐以及恒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八千二百万元以及利息, 支付违约金, 明虹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周盈岐提起反诉, 恒岐公司提起反诉, 请求确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付学玲共同给付各类经济损失, 沙沫迪共同给付各类经济损失, 王凤琴共同给付各类经济损失, 明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作出一审判决的主体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为, 解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周盈岐、恒岐公司需返还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明虹公司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周盈岐、恒岐公司心有不服, 故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的第二巡回法庭, 于审理期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里的相关规定要求, 先行对二审审理所涉及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针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效力此项问题, 并作出如此认定, 即不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之下, 该合同的效力并非必然就会归为无效的状况。沙建武想要借助控制恒岐公司这样的途径来开发使用涉案土地, 这种行为归属于商事交易里投资者针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举动, 是依据股权转让才对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做出的约定, 既没有让目标公司本身产生改变, 也没有使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变动, 所以在不存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加以禁止的前提条件下, 该相关条款具备合法性且是有效的。基于这个情况, 周盈岐、恒岐公司在获取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后却在另案调解时把涉案土地过户给了明虹公司,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李翰轶律师专业解读

上述那则案例关联着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 这属于中小企业最为经常碰到且最为令人头疼的问题当中的一个。身为一名长时间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执业律师, 我想要表述的是: 进行追债这个行为, 越早展开行动便越好, 越是加以拖延就会越发处于被动状态。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件所关联涉及的标的额度达到了8200万元, 从该案件的整个经过情形来进行观察分析, 这是一起因为证据欠缺不足或者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引发导致的纠纷。
李翰轶律师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其一, 诉讼时效属于硬性限定界限!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长是三年。众多企业由于一心专注于业务范畴, 致使时间不断拖延, 等到想要追讨债务之时已然超过了时效范围, 进而引发后悔不迭的情绪满溢!
其次, 证据链得完备, 合同, 送货单, 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 邮件往来, 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 特别是要使对方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其三, 妥善运用财产保全, 在发起起诉之际申请财产保全, 对对方账户予以冻结, 对房产车辆实施查封, 以此防止对方进行财产转移, 这可是确保在胜诉之后能够获得款项的关键性一步。
第四, 知晓执行方式, 限制高消费, 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查封扣押拍卖, 实施司法拘留, 法院存在诸多可运用的执行手段, 关键在于你要主动配合法院, 提供财产线索。
用于限制企业发展的枷锁并非法律, 而保驾护航企业平稳且长远前行的护栏才是法律。要是碰见具体有关法律的问题, 欢迎于评论区留言予以交流。
【作者简介】
李文翰作为轶律师, 于所处上海市光明在南京落成的律师事务所里身为高级合伙人, 将精力着重归集于中小企业法律顾问范畴和企业合规方面领域。长时间致力于商事合同、股权架构塑造、劳动用工处于合规状态、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以及融资并购等业务, 为数量达到数十家的中小企业给予常年保持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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