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号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于2016年4月26日,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进而经海关总署同意 , 如今予以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聂辰席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1月22日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予以规范, 进而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制定出了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限定范围之内进行出版物进口相关活动, 此办法具有适用效力。
这个办法当中所说的出版物,指的是进口的那些东西, 是图书, 是报纸, 是期刊, 是音像制品(成品), 是电子出版物(成品), 还有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讲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有其具体所指, 它是那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而设立的, 专门去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的单位, 需要依据许可的业务范围来进行, 此单位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第四条 具备出版物进口经营资格的单位, 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朝着省级以上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进口出版物的备案手续。要是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呈现出不齐备或者不真实的状况, 那么是不会给予备案的。
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 是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展开检查指导。
第五条 具有进口图书行为的, 其相关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之前朝着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去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当行进申请备案这个事宜的时刻, 需要提交备案申请内容, 以及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所出具的审查意见, 备案申请涵盖以下各类相关信息:
(一)图书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作者;
(五)国际标准出版代码(ISBN);
(六)语种;
(七)数量;
(八)类别;
(九)进口口岸;
(十)订购方;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时起, 20个工作日内, 会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若准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会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会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要是没有通关函, 海关是不予放行的。
第七条 对于进口音像制品(成品)以及电子出版物(成品)而言,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需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 去履行相应的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 海关会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要是没有批准文件的话海关是不予放行的。
第八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以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在进口后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 要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备案。当进行报送备案操作时, 需依据音像制品(成品)以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实际进口状况, 提交如下信息: 。
(一)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或电子出版物编码等;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载体形式;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进口批准文号;
(十二)订购方;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过进口流程而来的音像制品成品, 以及电子出版物成品, 它们的使用情况, 应当要与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等一系列相与关的规定相契合。
第十条 订购进口报纸、期刊的, 从事文化出版进口业务或外贸进口业务的单位, 应依据名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所提要求, 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从事文化出版进口业务或外贸进口业务的单位, 要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后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会放行。
第十一条 报纸、期刊被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之后, 每一个季度皆要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备, 与此同时还要抄送其所在地区, 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当进行报送备案这个行为的时候, 需要依据实际进口情形提交于下的信息:
(一)报刊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刊期;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订户;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 若经由信息网络进口到境内, 那必须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 而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应当是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备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网络进口资质的。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的单位, 在办理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事宜时, 需严格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 针对其进口的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展开内容审查, 此审查涵盖进口前的内容审查以及进口后的更新内容审查, 之后还要按照所需类别办理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作为出版物进口经营的主体, 在进口了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之后, 于每一个自然年年末的时候, 要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备案的报送。而在报送备案这个行为发生时, 需要凭借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实际进口的信息,来提供诸如以下的材料:
(一)名称;
(二)境外供应商;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语种;
(五)用户数量;
(六)类别;
(七)开通时间;
(八)当前合同起止年月;
(九)进口金额;
(十)国内订购单位;
(十一)动态监管人员;
(十二)监管设施的IP地址;
(十三)监管方式;
(十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需要执行针对实际被进口出版物去做内容审查方面的操作, 并且要以每月为准定期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呈交审读报告。
第十五条 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没有依照本办法所要求的那样去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作出改正, 给予警告的处理;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就要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六条 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没有履行审读责任, 致使进口了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禁止内容的物品,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将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相关出版物以及违法所得 , 如果违法经营额在 1 万元以上, 则会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要是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 那么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是情节严重 , 还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当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备案那儿提交的材料呈现出不齐备的状况, 或者是不真实的情形, 亦或是违反了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时, 由省级以上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去责令停止进口此项行为, 还要给予警告;要是情节严重起来的话, 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同,和海关总署负责承担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