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90 号
以国务院同意作为前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凭借第85号令予以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在1999年6月12日经由上一级的国务院批准进行修订(国函〔1999〕47号), 现今将其予以发布, 从发布的那一日开始正式施行。
局 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于1998年2月22日, 经国务院批准, 而后在1998年4月7日,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命令。
第85号予以发布, 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进行修订, 于1999年6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这里所说的企业法人登记包含公司登记等情况, 下同, 其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 是适用本规定的。

第三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称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此法定代表人简称法定代表人), 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 而企业登记机关不会给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而被判处刑罚, 且执行期满未超过五年的, 又或是, 因犯其他罪,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超过三年的, 再或者,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超过五年的。
(五)当任那因经营状况不佳而走向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是董事、经理, 并且针对该企业的破产承担个人责任,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开始直至现在还没有超过三年的。
(六)作为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且对于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着个人责任, 进而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一日开始, 时间上未曾超过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 须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免职的程序, 同样应当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免职的程序, 都要符合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第六条 要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 应向原本的企业登记机关呈上如下这些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变更登记申请书, 是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或者是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更换法定代表人时, 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 作出相关决议。然而, 原法定代表人不能, 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此时,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 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 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 或其委派的代表, 召集和主持会议, 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 任职期间, 法定代表人若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出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那么, 该企业法人就应当去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依据法律规定, 法定代表人拥有这一身份, 应当处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法人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内, 去行使属于自己的职权。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若违反了此项规定, 通过隐瞒实际情况, 运用欺骗之举获取法定代表人资格, 将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进行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要是情节严重呢, 就会撤销企业登记,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要是违背了这一规定, 存在应该去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却没能办理的情况 , 那么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在限定的期限内去办理 ;要是超过了限定的期限还没有办理 , 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是情节严重的 , 便会撤销企业登记 ,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随便哪一个单位, 以及任何一个个人, 一旦察觉到法定代表人有着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举出来的其中一种情形, 那么便拥有这样的权利, 也就是朝着企业登记机关去进行检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