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 税务部门连续多次曝光了好些涉税中介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 令人观后内心颇为不是那种好受的感觉。

焦作有一家会计服务公司, 在帮企业进行注销操作时, 进行虚假填报, 致使投资人少缴纳个税达一百多万。其结果是, 该中介自身被没收违法所得, 还被罚款六十多万, 公司以及实控人都被列为失信主体。惠州的另一家中介做法更为直接, 通过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款项、虚列成本来进行偷税, 最终补税、缴纳滞纳金叠加罚款将近两百万。
不少同业在我身旁, 特别是于代账公司就职的会计友人, 看过这些事例后, 暗中也在讨论。有人讲道: “老板吩咐我去开票, 我能有啥法子? “。
但是, 我更想要表达的是后半句话, 什么后半句话, 就是: 我仅仅拿着这么一点儿钱, 从事的工作就是记账报税的活儿。那些存在高风险的事情, 我是不会去触碰的。
这并非消极怠工, 而恰恰是一种清醒的职业边界感, 你交出的是代理记账费, 我给出的便是基于真实单据的记账服务, 超越此范围的“变通”和“操作”, 原本就不在我的服务清单之中, 拿多少钱, 做多少事, 这句话置于此处,并非是斤斤计较, 而是对自身专业执照最根本的保护。
今天, 我们专门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是很多同行在私下都在打听的, 也是很多同行反复琢磨的: 身为代理记账会计, 在日常工作当中, 要怎样既完成本职工作,又能稳稳地保护好自身呢?
核心其实就一句话: 守住案头审核这道防线,就是保护了自己。
基于所拿到手的单据, 进行专业判断, 这属于你的职责范畴。当你在面对合同、发票以及银行回单时, 发现它们呈现出三流一致的状况, 且内容相互匹配, 业务描述也较为合理, 在这种情形下, 你完成了做账操作, 同时进行了税项申报, 如此才能算是尽到了审核监督的责任。
真正存在的风险之处, 常常是在我们因怀着好心却办了出问题之事的时候出现, 或者是在因顺手而为就那么做了的那个瞬间出现。
举例来说,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开票时候的用来表示购进货物的发票, 其上面所标注的商品名称是“A材料”, 然而客户却提出要求, 让你开具出去的用来表明销售货物的发票, 标注的商品名称为“B产品”。在这种情形下, 你绝对不可以在记账的时候, 凭借着一种较为随意的心态, 直接在账本之上将“A材料”修改成为“B产品”, 进而去完成成本的结转操作。
这一回的“顺手”之举, 其性质已然全然彻底地发生了改变。你所从事的不再是简简单单纯粹的记账行为, 而是在主观层面上积极主动地着手去进行掩盖业务逻辑的不一致情况。如此这般, 极易朝着滑向虚开发票的共犯角色这一方向发展。你此刻所做的并非是正常的账, 而是在刻意编织一个虚假的业务链条。
提及至此, 不少同行会发问, 其所称的这个保护, 究竟在法律层面上有无相应依据呢?
我经过查找发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里头, 有着一段相当清晰明确的阐述。我将原文摘录出来, 我们一同朗读一回:
对于那些受到单位领导指派的财务人员, 被指派单纯从事记账的工作, 还有行政人员等被指派仅从事跑腿这类次一级辅助行为这类情况, 他们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不存在共同故意, 并且也未曾实施关键行为, 一般是不会被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留意, 这尽管属于上海市高院的地方性指导意见, 并非全国统一的法律条文, 然而它所传达的司法裁判逻辑, 是具备重要参照价值的。它明确地划出了一条界限: 你是不是仅仅被动地执行指令? 你是不是仅仅做了基础性的记账工作? 你是不是并未参与策划、组织以及受益这些关键环节?
如果答案都是“是”,那么这条线,就是你的安全区。
因此, 就代账会计而言, 用以保护自身的法子极为简易, 且全然合乎法律规定:
发生了什么票的接收情况, 出现了什么合同的查看情形, 便要开展对应的账务处理流程,不去私自为客户进行美化, 不帮老板编造谎言来圆场, 这是代理记账会计在预防虚开风险方面最为基础、最为有效的一项举措。
坚守住底线, 不投身于任何“变通”方案的谋划设计。专业具备着用于解决疑难的性质, 然而并非是用于处理违法方面问题的。
身为财务工作者, 历经无数日夜苦读所考取的每一本证书, 通过无数次熬夜加班所积累的每一点经验, 皆是我们得以在社会立足、安身的坚硬铠甲。千万不要由于一时觉得某事“顺手”, 一时不懂得如何拒绝, 便亲手将自己的铠甲丢弃掉。
在这个行业当中, 绝大多数的人都凭借专业默默守护着企业能够健康地发展。法律的红线看上去冷冰冰的, 然而实际上它也在保护着每一个坚守本分的普通之人。我们把企业与税务部门连接起来, 最好的纽带作用, 便是依靠专业来表达观点, 以合规来立足于世。
与各位共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