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越南人名义注册公司的动机、风险及建议
引言
近年来, 越南依靠其别具一格的地理位置, 以及充裕的劳动力, 还有稳定的经济发展形势, 已然变成中国投资者前往海外投资的热门目标地点。然而, 在投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部分中国投资者为了避开外资准入方面的限制, 或者简化注册相关的手续, 又或者降低交易所需成本, 挑选了一种看起来“机灵”的行为——借助越南人的名义去注册公司。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被称作“名义持有人”(也就是nominee holder)或者“股权代持”, 在越南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区域。
下面这种行为乍一看表面上显得简便, 然而实际上暗地里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这有可能致使投资者的本钱全部赔光, 更甚者还会面临刑事方面的追究责任。接下来依据越南当下实行的法律以及实际发生的案例, 逐个去剖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陷阱。
作者丨陆典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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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用名义注册公司的常见动机
针对中国投资者而言, 其选择借助越南人的名义去注册公司, 一般是从如下这样的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
(一)规避对于外资进入的限制, 越南的《投资法》针对部分行业设定了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甚至于直接禁止外资进入, 举例来说, 涉及安全国防的敏感区域, 媒体平台数字内容创作, 土地以及房屋购买, 典当行经营等这些方面, 都属于外资受到限制或者被禁止进入的领域, 在货运代理, 电信服务等行业当中,外资持股比例有可能被限制在49%一直到65%这个区间范围之内, 为了突破这些限制, 部分投资者选择铤而走险。
(二)避免九段线护照登记阻碍, 就中国投资者来讲, 鉴于护照九段线情况, 越南一些省份于审核公司登记文件之际, 没法在有九段线标记的文件上加盖政府印章, 给合法登记带来实际性阻碍, 这也是部分投资者转向代持的原因之一。
(三)减小交易成本以及审批负担, 就算是在针对所有投资者放开的行业里, 外资企业于越南遭遇比内资企业更加繁杂的审批程序, 还有更为严苛的监管要求, 这表明着更高的交易成本以及合规成本, 相比较而言, 以越南人名义去注册内资公司流程更短, 手续更简便。
(四)有助于土地的征用, 还能减少审查。在土地征用这件事上, 百分之百的越南本土公司能享受到更大程度的便利, 同时, 在环境以及消防等各种各样许可证的检查环节, 其所受到的监管力度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小的。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这是所有投资者必须认清的第一条底线。
代持协议的关键问题是: 越南法律不认可信托制度, 这是由于其不把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开来, 导致代持协议在越南的法律效力遭到显著且严格的质疑。
(一)《企业法》第16条第4款的禁止性规定。
越南在2020年时所出台的《企业法》(其编号为第59/2020/QH14号)之中的第16条第4款, 明确地对“企业注册以及变更注册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状况的行为”予以禁止。在2025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企业法》修正案里, 进一步强化了此项规定 , 把虚假陈述细致化为登记资本尚未全额出资并且没有更新记录、针对出资资产进行虚假估值等这些具体的情形 , 并且明确表示法定代表人需要对于虚假申报承担个人责任。
由中国投资者出资经营, 却以越南人名义注册, 企业登记内容跟真实情况不一致, 这直接触犯了上述禁止性规定。按照越南法律, 企业登记信息得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里如实去体现, 代持安排恰好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民法典》第123条——无效交易。
2015年, 《越南民法典》第123条作出规定, 民事交易若目的以及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并且违背社会道德, 那么该民事交易无效。代持协议借助合法形式来掩盖真实出资情况以及经营权的归属, 其目的, 还有内容被认定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所以被认定为无效。
(三)《民法典》第131条——无效协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就算签订了代持协议, 依据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131条之规定, 无效协议从一开始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这表明, 名义股东在法律方面拥有股份或者出资额的所有权, 然而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在法律层面根本完全不被认可, 中国投资者没办法以“实际股东”身份去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三、代持人的法定权力与失控风险
这是投资者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于法律范畴内, 代持人也就是名义股东, 乃是被登记于公司章程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公司登记材料内的独一无二的合法权利人。这所蕴含的意味是:
股权质押权: 代持人可以依法将股权或出资额进行质押。
资产转移权: 代持人可以依法转移公司资产。
股权处分权: 代持人可以依法出售、转让或处置名下股权。
权益享有方面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而言, 股权所带来的利润以及增值部分, 归属至名义股东。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出现争议之际, 鉴于代持协议在法律层面是无效的, 名义股东在法律范畴拥有全然的处分权;就算实际出资人能够证实出资款项是由自己提供的, 然而越南法院有可能只判定恢复原始出资额, 却不承认其对于股权增值部分所具有的权利。
四、具体法律风险与真实案例警示
风险一:协议无效,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法律依据:
2020年《企业法》第16条第4款:禁止虚假注册
二零一五年, 《民法典》之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表明, 违背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的那种交易是没有效力的`。
2015年《民法典》第131条:无效协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风险剖析: 当存在代持协议, 且该代持协议由于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进而被判定为无效之后, 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在法律层面, 是完全得不到认可的。实际出资人没办法凭借股东身份去主张任何权利, 其中涵盖表决权, 以及分红权, 还有知情权等等。
案例经典之一: 位于胡志明市的某公司, 其实际出资之人是中国老板H, 他借助越南人A来代为持有法人身份, 也就是执照上面所登记的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而H彼时担任着公司的营销主管一职。在2021年11月期间, 该公司进口了一批医用物资, 这批物资价值超过100万元, 到了次年年初的时候收到了货物, 随后这批物资的价格出现了急剧暴涨的情况。鉴于此, A进行了举报, 称H长期处于越南境内进行非法务工行为, 具体表现为持商务签证却长期在越南工作, 正是因为这一举报, 导致H被驱逐出越南国境, 后续A便完全占有了这家公司以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
风险二:股权被查封用于偿还代持人债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代持人于法律范畴内, 对股份或者出资额具备所有权条件。当出现代持人存在无法予以偿还的个人债务这种情形时, 法院以及其他拥有相应权力的机关能够依法去查封代持人名下的股权, 进而将那股权用于代持人债务的偿还。中国投资者所投入的出资款, 有可能因为代持人的个体债务, 而被用于“搭便车”偿债。
典型案例2, 有个某电子厂的中国老板也就是股东, 运用越南员工代持法定代表人身份, 那个员工未经授权, 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2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 之后就失踪了。因为该员工在法律层面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中国老板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并且面临刑事指控。这一案例清晰表明代持人的权力比实际控制人的想象还大, 实际控制人常常没办法有效约束名义持有人。
风险三:代持人恶意侵吞资产
可合法地把股权质押予第三方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的是名义股东。一旦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出现利益冲突, 那么代持人大可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把股权予以出售或者质押, 而实际出资人针对此情形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典型案例3: 有一名中国投资者, 其与越南籍女子一同合伙进行投资, 之后却发现, 公司的股份在自身不知情的状况下, 被暗地里转走了, 损失的金额高达320万美元。这个案件再次证实了: 在法律并不承认代持关系的情形下, 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就如同虚设一般。
风险四:继承与离婚纠纷
若代持人意外辞世, 那其名下的股权会当作遗产步入继承流程, 这或许会引发继承或者离婚分割方面的法律纠葛。实际出资人必定得被卷入相关的纠纷之中, 而且不一定就能够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
涉及相关判例, 在2019年的时候, 于某新加坡博士跟越南 locals 的离婚财产分配案子里面, 虽然该博士去举证表明了购买房产的资金是由其来提供的, 可是越南法院却没有采纳信任其主张, 最终那个人的投资血本无归。这一桩判例反映出了越南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越方当事人的倾向性保护, 并且还警示外国投资者, 就算能够证明出资的来源, 法院也有可能仅仅判决返还原始出资, 却不承认其股权或者资产增值那部分的权益。
风险五:刑事追责风险
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
(一)伪造文件罪。
按照越南于2015年所制定的《刑法》第341条, 其曾在2017年进行过修订, 对于伪造机关、组织印章或者文件的这般行为, 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使用伪造文件的情况下, 也有可能会被处以3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或者会被判处6个月至, 7年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4: 在2021年的时候, 有一名中国籍的公民有着伪造越南身份文件这样的行为, 进而被河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41条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尽管这个案件所涉及的是直接伪造身份文件的情况, 然而它清晰地表明了这样一点: 越南司法机关对于涉及虚假身份以及文件的违法行为秉持着严厉的态度。
(二)代持行为的刑事化趋势。
依据越南公安部在2024年展开的打击代持专项行动所产生的数据, 法人代持已然变为中企于越投资时面临的重大法律雷区。2025年出台的新规进一步加大了对代持行为的打击强度, 明确提出“刑事连坐”, 即实际控制人能够依照“非法经营罪”被追究责任, 最高刑期可达15年, 代持期间企业所获取的利润会被全部罚没, 涉及此事的外籍人士会被永远禁止进入越南境内。
五、2025年新法变革:代持模式的“终结者”
2025年是越南公司法领域的重大转折之年。
(一)实际受益人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2025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越南那部《企业法》修正案, 也就是第76/2025/QH15号的相关内容, 引入了一项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制度, 这项制度就是实际受益人也就是Beneficial Owner的强制登记。企业注册文件当中必须得包含实际受益人名单, 其目的在于识别最终对企业起到控制作用或者能够从中获取利益的那些人员。
实际受益人的概念, 之前仅仅是存在于2022年的《反洗钱法》里面, 当下被正式写进了《企业法》, 这标志着越南的法律, 从制度的层面, 堵住了代持模式的“灰色空间”。企业在进行登记注册的时候, 必须要向登记机关申报实际受益人的信息。
(二)对代持模式的影响。
在新的披露制度情形下, 代持的安排将会难以持续下去。企业是必须要准备好去追溯以及核实所有权的链条的, 就算是处于复杂或者间接的架构当中那也是不能例外的。这所意味着的是, 以往借助层层嵌套或者私下协议去掩盖实际控制关系的那种做法, 在法律层面上是将会无处可隐匿身形的。
六、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保护
以越南司法实践而言, 外国投资者于代持纠纷里处于极为不利之状况。鉴于中国投资者借越南人名义代持的情形太过常见, 越南司法机关对此秉持严厉态度, 且倾向于保护本国公民。在纠纷发生之后, 立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鲜少有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判例。
除此之外, 越南的《投资法》当中的第37条清晰明确地规定, 投资方面的主管机关需要依据民法来终止那些基于虚假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投资项目。这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旦代持行为被调查清楚, 那么不但代持协议会失去效力, 就连投资项目本身都有可能会被强制性地终止。
七、合规建议:摒弃代持,走正道
综上而言, 以越南人名义去注册公司, 此事在越南会面临多种法律方面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代持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股东的身份不会被予以认可, 股权有可能会被查封, 进而用来偿还代持人的债务, 代持人能够合法地转移资产, 继承以及离婚纠纷所带来的风险处于很高的状态, 并且在2025年新规定已经把代持行为的刑事风险提升到了从来都没有过的高度。
对于计划在越南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笔者郑重建议:
一方面, 要摒弃那种代持的思维方式, 彻底地放弃借助越南人的名义去注册公司的这类想法。那种代持的模式, 从根源之处来讲是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的, 任何被称作是“防范措施”的东西, 都没有办法去改变代持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这个根本性质的问题。
第二, 挑选合规的外资注册途径。虽说外资企业注册流程相对繁杂、花费较高, 可这是唯一由越南法律予以保护以及承认的方式。建议投资者聘任专业的越南法律顾问, 依据自身所处行业跟投资规模去选择恰当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并严苛依照《投资法》与《企业法》的要求达成注册程序。
第三, 对2025年新规的实际执行状况予以密切留意, 实际受益人登记制度开始实施会给企业合规运营带来深远影响, 投资者要保证企业登记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第四, 当存在确实有必要和越南合作伙伴一起进行合资经营的情形时, 要借助正式的合资协议, 而不是代持协议, 去安排股权结构以及权利义务关系, 还要在协议里边清楚地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以及适用法律。
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 以越南人名义去注册公司, 看起来好像“聪明”, 但实际上是一颗随时有可能引爆的处于法律范畴的“定时炸弹”, 唯有合规去经营、依照法律来注册, 才能够在越南市场平稳且长远地行进而平稳且长远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