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份,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 以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 或者委, 或者局, 与财政厅, 以及局, 再者国家税务局, 以及地方税务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据, 为增强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有力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培育能够创造新技术、新业态以及提供新供给的新生力量, 促使经济实现升级式发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经由国务院批准, 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为了扶持并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发展, 特意制定了这个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里, 持续不断地进行研究开发及技术成果转化, 从而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且凭借此来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在中国境内(不涵盖港、澳、台地区)进行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工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应该遵循突出企业自身主体地位的准则, 鼓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准则, 实施动态化管理的准则, 坚持公平公正性质的准则。
第四条 被依据本办法认定出来的高新技术企业, 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接下来被称作《税收征管法》的那部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就是接下来被称作《实施细则》的那个细则)等相关规定, 去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以及监督, 是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的。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组建起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也就是以下所提及的“领导小组”, 其主要具备的职责是:
(一)明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导向, 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现的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里的重大争议进行裁决, 对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针对发现的问题给予指导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 该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人员构成, 办公室设立于科技部, 它主要的职责是:
(一)呈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报告, 对其展开研究, 进而提出政策得以完善的相关建议。
(二)指导各个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组织展开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给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针对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承担备案管理职责, 向外界公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为其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本级的财政、税务部门, 共同组成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即在这儿所说的“认定机构”。认定机构设置有办公室, 其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构成, 办公室设立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每一年朝着领导小组办公室呈上本地区高新技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二)承担起把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要求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作, 针对那些通过备案的企业予以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承担起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的职责(其中涵盖技术专家以及财务专家), 并且增强监督管理。
(四)负有针对已认定企业展开监督检查之责, 承担受理、核实以及处理复核申请和有关举报等各类事项的工作, 履行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所提出的整改建议的任务。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经由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具备的资格, 从颁发证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有效期是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后, 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处年度开始享有税收优惠,能够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相关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借助自主研发的方式, 获取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方面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通过受让的方式, 得到此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经受赠的方式, 取得该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凭借并购的方式, 获得这一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技术,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着核心支持作用, 此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四)科技人员参与企业从事的研发以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其在企业当年职工总数里所占的比例, 不少于百分之十。
(五)企业在最近的三个会计年度里面, (这里要说明实际经营时间不满三年的情况是按照实际经营的时间来开展计算的, 下面所说的算法都同理), 那它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对应的比例是需要符合像下面这样的要求的:
1. 企业中, 最近一年的这部分企业, 其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 这个金额包含5,000万元, 它们在此的比例不少于5%。
2. 在最近一年里, 有着销售收入处于5,000万元至2亿元(含)这个范围的企业, 其比例是不低于4%的。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分别来看, 企业于中国境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总额, 占据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 是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
(六)将近一年的时间里, 高新技术产品,也就是服务所获取的收入, 占据企业在同一时期内, 总体收入的比例, 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一年时间以内, 没有发生重大安全方面的有关情况,没有出现重大质量方面的相关事故, 也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依照本办法来做自我评价, 觉得符合认定条件的, 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开展注册登记, 朝着认定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申请之际要提交如下这些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同知识产权有着关联的材料, 用于科研项目立项的证明,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 以及关于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各类相关材料。
4. 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 以及技术指标, 还有生产批文, 认证认可, 相关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等一系列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关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同时还有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并且附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有着资质的中介机构所鉴证的, 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涵盖会计报表, 还有会计报表附注, 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应当由认定机构, 从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里头, 随机抽取从而组成专家组。企业申报材料会由专家组来进行评审, 之后专家组还会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会结合专家组给出的评审意见, 针对申请企业展开综合审查, 进而提出认定意见, 之后将该意见上报给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认定企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若没有异议, 便予以备案, 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告, 随后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有异议, 那么由认定机构开展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后, 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 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去填报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情况报表, 填报上一年度的科技人员有关内容报表, 填报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相关报表, 填报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等方面的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秘密的企业, 依据国家相关保密工作规定, 在保证涉密信息处于安全状态情况下, 依照认定工作程序来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构建随机抽查以及重点检查机制, 强化针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针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 提出整改意见且限期改正, 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在有关部门于日常管理进程当中发现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下, 应当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在复核之后确认其不符合认定条件时,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并且通知税务机关去追缴其从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开始起已经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科技企业要是出现别名更改, 或者跟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动情况, 像进行分立、合并、重组, 以及经营业务产生变化这些, 就得在三个月之内向认定机构去报告。经过认定机构核查算是符合认定条件的, 那么它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不会改变, 要是企业是进行更名的, 那就重新颁发认定证书, 编号和有效期都保持不变;但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从更名或者条件变化的那个年度开始, 就要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若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之内完成迁移, 那么其资格会继续保持有效;而要是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进行部分搬迁, 那就会由迁入地认定机构依照本办法重新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要是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了下面这些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就会被认定机构把它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取消掉: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去报告和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情形, 或者两年累计起来都没有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那些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认定机构会通知税务机关, 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有关规定, 去追缴该企业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开始, 就已经享受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参与其中的各类机构之人员;此人员对于自身所承担的那有关工作;需负有诚信、合规以及保密义务;要是违背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纪律;便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 科技部会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财政部也会如此, 税务总局同样会这么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这一办法, 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原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一百七十二号)于此同时被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