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 2020年)》开始实施之后, 我国财政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科研项目以及资金的管理持续不断地进行改进, 这为科技事业的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支撑。然而, 其中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 比如项目安排存在分散重复的情况, 管理不够科学透明, 资金使用效益迫切需要提高等。对此, 必须切实地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深化改革为手段, 加速构建契合科技创新规律, 得以统筹协调, 职责上界限厘然, 能够科学规范的, 公开且透明, 监管力度强劲的科研项目以及资金管理机制, 借由这般机制, 促使科研项目与资金配置更倾力于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在此基础上, 基础前沿研究显著强化, 战略高技术研究显著强化, 社会公益研究显著强化, 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强化,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显著得到提升, 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得以充分施展, 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乃至引领作用接连强化, 终究可达成进而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强劲有力保障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要坚持去遵循规律, 需把握全球科技以及产业变革的趋势, 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科技创新实际情况, 要遵循科学研究规律、技术创新规律以及成果转化规律, 要实行分类的管理方式, 以此提高科研项目以及资金管理的水平, 还要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要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 发挥好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 加强管理创新, 加强统筹协调, 对科研项目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 对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 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秉持公正且公开的原则, 致力于将科研的种种项目以及资金管理的各类信息予以公开, 大力去加强科研诚信方面的建设以及信用方面的管理, 竭尽全力营造出一种以人作为根本, 存在公平竞争态势, 能够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保持规范高效, 明确科研项目职责, 明确资金管理职责, 明确执行各方职责,优化管理流程, 构建健全运行机制, 该机制中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 且互相监督, 以此提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提升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予以优化整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 需依据国家战略需求以及科技发展需要, 依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 明确它们各自的功能定位、目标以及时限, 构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以及终止机制, 对于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针对那些定位不清晰、重复交叉、实施效果欠佳的, 要借助撤、并、转等方式实施必要的调整与优化。具备项目主管职能的部门, 需依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围绕科技计划包含的专项、基金等方面的功能定位, 展开科学的组织工作, 从而对科研项目进行有序安排, 达成提升项目层次以及质量的目标, 并且要通过合理方式对项目数量予以控制。
(四)构建完善统筹协商以及决策体制。科技行政的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 要最大化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研讨跟沟通体制的效能, 依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的布置, 强化科技进步优先范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 塑造年度科技规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分工, 经由国家科技体制革新以及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准予过后, 分工落实、协同进程。财政部门需强化科技预算安排方面的统筹工作,把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予以综合平衡。针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 要依照程序上报给国务院进行决策。
(五)先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架构之上, 依据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规范, 于2014年底之前基本搭建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到2015年底之前基本达成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构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并且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着重突出创新导向, 基础类科研项目务必立足原始创新, 十分充分尊重专家意见, 凭借同行评议、公开择优这般方式来确定研究任务以及承担者, 以此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添基础研究投入, 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展开基础研究, 促使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紧密结合, 对优秀人才和团队予以持续支持, 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负责项目的主管部门, 需削减项目执行期间的检查评价, 充分发挥学术咨询机构的咨询作用, 还要发挥协会的咨询作用, 以及学会的咨询作用, 进而营造出实施环境, 此环境为“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那种。
(七)围绕聚焦重大需求, 公益性科研项目, 重点旨在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且需强化需求导向以及应用导向。对此, 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这样做, 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还有实用性, 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以此保证项目成果能够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另外, 要加强对基础数据, 基础标准, 还有种质资源等相关工作的稳定支持, 进而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着重凸显企业的主体地位, 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 充分施展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路线抉择、要素价格以及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等方面所具备的导向功能, 政府主要借助制定政策、营造环境的方式, 引领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以及成果转化的主体。至于政府扶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在立项之际要强化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 鼓励产学研共同进行攻克难题。在有关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方面, 是由企业来进行需求的提出, 还要先行投入, 并且负责组织研发, 然而政府会采用, 类似 “后补助” 以及间接投入这样的方式, 来为之给予支持, 如此便形成了, 按主要内容是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 和资金分配, 还有评价成果的机制, 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着重突出国家目标导向, 对于那关乎国家战略需求以及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而言, 理应集中力量去办大事, 聚焦于攻关重点之处, 设定清晰明确的项目目标以及关键节点目标, 并且在任务书中明确规定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定向择优的方式, 来挑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 以此鼓励产学研协同进行创新, 还要加强项目实施整个过程的管理以及节点目标考核, 并且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与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需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以及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 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开展创新, 从而保证项目目标得以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革新项目指南的制定以及发布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需依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性, 因不同之中和之上编制项目清单, 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全面展现产业需求, 拓展参与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跨度;且于项点, 并确立由各方协有关方面的意见, 还需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年年按照固定时间进行项目指南的发布, 并且借助多种方式去扩大项目指南被知晓的范围, 以此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去申报该项目, 自从指南发布的日子一直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的日子, 原则方面不少于50天, 目的是确保科研人员拥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去申报项目。
(十一)把控项目立项的规范性, 项目申请单位得用心去组织项目申报事宜, 依据科研工作真实的实际需求来挑选项目合作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需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 借由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办法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 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予以重点审核, 强化项目查重, 防止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 提升项目评审质量, 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 恰当安排会议答辩评审, 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都应录音录像, 评审意见需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者。为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掌握立项工作进展, 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从受理项目申请, 到做好明示项目审批流程等工作, 直至反馈立项结果, 原则上其时间跨度不会超出120个工作日。
(十二)指明项目进程管理的职责所在, 承担这个项目事务的机构负责项目施行操作的具体管理工作。主管这个项目的部门需要健全服务的相关机制, 以活跃的态势协调解决项目开展过程里出现的全新情状和全新问题, 要依照不同科研项目管理所具备的独一无二的特点来组织展开巡视检查或者抽查行动, 面对项目施行成效不佳的情况要加大督导的力度,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要责令承担项目的单位限定日期进行整改, 对于问题极其严重的情况要暂停项目的施行。
(十三)完成项目之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有及时做好总结, 编制项目决算, 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等行为, 若没有特殊缘由且未按时提出验收申 请, 那么会按不通过验收来处理, 要加强此项目验收以及结题审查。项目主管部门需要立马展开验收或结题审查, 并且严格把控验收以及审查的质量。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 能够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 依据项目任务书实施验收, 把项目验收结果归入国家科技报告。要探索地开启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将项目预算编制予以规范, 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照规定, 科学合理且实事求是地编排项目预算, 对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合作单位资质以及拟外拨资金展开重点说明。有关部门应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完善预算编制指南以及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重点在于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 于评估评审期间不得简单依照比例核减预算。在除了以定额补助方式进行资助的项目之外的情况下, 应当按照科研任务实际所需以及财力具备的可能性来核定项目预算,不可以在预算申请之前就先行为之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把当地实际情形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 从而合理地进行编制。
(十五)迅速地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需合理把控项目以及预算考核评审的时间, 强化项目确立与预算下达之间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以及预算, 有关部门与单位要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结合项目开展与资金运用的进度, 及时合规地办理资金支付,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之前项目资金预先拨付的制度, 确保科研任务顺利施行, 对于具备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 依据关键节点任务的完成情形进行拨款。
(十六)规整直接费用的支出去做管理, 科学且精准地界定和项目研究关联性直接的支出范畴, 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涉及的支出科目以及标准, 原则上得维持一致, 调整劳务费的开支范围,把项目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归入劳务费科目里进行列支, 进一步把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往下放, 与此同时严格把控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这三项支出相互之间能够调剂使用, 然而绝不能超越三项支出的预算总额。
(十七)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 完善其间接费用管理, 将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相关联, 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此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实施产生的间接成本及绩效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 合规且合理地利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 以显科研人员价值, 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同时完善管理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可以,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之外, 或者管理费用之外, 再借着任何名义, 于项目资金当中, 重复去提取, 然后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优化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举措。于项目尚在研究期间之时, 年度剩余资金能够结转至下一年度持续予以运用。当项目达成任务目标并且通过验收, 同时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情况下, 项目结余资金依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一筹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并且要把使用状况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对于未通过验收以及整改之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 或者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差的, 结余资金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依循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 合理安排科研院所预算、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 合理筹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需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行为,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可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可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能通过编造, 虚, 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手段虚报冒领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 不得经由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这般的作法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不许随意调账改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用表代账来应付, 财, 务审计与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同样如此。项目承担单位需构建、健全科研跟财务管理等等互相结合以来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项目资金在管理方面得以规范, 于职责范畴之内及时去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的相关事项。针对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而获取到的项目资金, 要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提出的具体要求来进行管理以及使用。
(二十一)在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方面做出改进,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时产生的各种费用, 像会议费, 其发生后采取相应举措, 差旅费也按规定执行, 且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同样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 针对上述提及的支出, 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来进行结算。而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如设备费, 在支出时遵循一定原则, 大宗材料费以及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原则上应当借助银行转账方式来完成结算。
(二十二)提升科研信用管理的完善程度, 构建起一种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该制度要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到执行并一直到验收的整个过程, 由项目主管者委托专业机构针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这些参与主体展开信用评级工作, 再依据信用评级实现分类之管理, 各个项目主管部门务必共享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 搭建“黑名单”制度, 把有着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登记到“黑名单”里, 阶段性或者永久地取消其去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者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要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 有关部门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 可以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若是涉及违法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且要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构建责任倒查机制, 针对所出现的问题, 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形, 以及廉洁自律状况, 经查明确实存在问题的, 依照法律法规严肃予以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构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 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 公开验收结果, 公开资金安排情况等, 从而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情况, 公开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公开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 进而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组建国家科技报告制度, 科技行政为主管的门会同相关的部门去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以及规范, 构建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的平台, 达成国家科技资源持续不断积累、完整完整保存以及开放开放共享, 针对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科研项目, 项目承担者务必按规定交付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提交以及共享状况被当作对其后续支持的关键依据。
(二十六)对专家遴选制度予以改进,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 项目评估评审要以同行专家作为主要力量, 吸纳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其中, 并且评估评审专家里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约75%, 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 促使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去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构建专家数据库, 施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以及回避制度。若采用视频方式进行评审, 那么就应当公布专家名单, 以此强化专家的自律意识, 使其接受同行的质询以及社会的监督;要是采用会议方式来评审,同样要公布专家名单, 强化专家自律, 接受同行质询与社会监督;而对于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情况, 在评审之前, 专家名单务必严格保密, 这般才能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二十七)提升激发创新创造生机的有关制度以及政策, 包括进一步优化面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政策, 构建起同岗位职责、工作成效、实际贡献紧密关联相关的分配激励机制, 完善涉及科技人才流动方面的机制, 通过多方倡导促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创新人才能够实现双向交流, 同时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条例, 大力推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在使用、处置以及收益管理方面的改革进程, 全力完善并切实依照规定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 将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予以落实, 推动科技评价以及奖励制度展开改革, 去制定那种导向清晰、有着激励与约束双重作用的评价标准, 极为充分地调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需强化法人责任, 其作为科研项目实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履行于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 提升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 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 恪守科研诚信, 强化责任意识, 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针对有关部门而言, 需将管理以及服务责任予以落实。其中,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得与相关各部门一同, 依据本意见所蕴含的精神, 去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以及沟通相关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乃至财政部门, 则要制定或者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的管理制度。各个有关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自身部门的内部控制以及监管体系, 强化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以及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加以督促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合规地开展科研活动, 做好持续性的政策宣传、培训以及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服务工作。
各个地区, 需要依照本意见, 去制定办法, 以此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以及资金的管理。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