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9〕7号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职能的各区部门, 专门针对东城区、西城区的住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机构, 还有各相关的单位:
要对本市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全力去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 依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还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再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另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还有《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现在就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
1.那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会运用建筑起重机械地(这里覆盖运用自有设备以及租赁设备等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在企业当中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才行, 或者要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里面, 应当配备机械类或者是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针对工程项目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情况, 这里指的是包含所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的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在项目那儿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并且, 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当中, 应当配备机械类或者综合类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有施工总承包单位, 该单位在企业或项目位置单独设立机构以管理设备, 在这个独立设备管理机构里, 专职负责设备管理的人员数量, 不能少于2人。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机械类中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具有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
(3)含有司机工种, 以及安装拆卸工种, 还有信号司索工种, 另外包括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种这些方面的技师或高于技师级别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4)具有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二)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的审核
1.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期间,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亦即以下简称为“综合管理系统” 这儿添加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息, 还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信息。其中,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分别简称为“司机”、“信号司索工”。随后,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这些信息予以审查。当不符合要求时, 便不会办理使用登记。
2.综合管理系统把司机、信号司索工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下称“安装拆卸工”)和电子证书的这些信息, 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用户开展公布,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去审核, 司机、信号司索工以及安装拆卸工所具备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不是真实且有效的, 还有在综合管理系统备案的人员与现场实际的人员是不是相一致, 要是不符合要求的话, 严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上岗作业。
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操作的工人, 必须要跟添加在综合管理系统安装(或者拆卸)告知里的安装拆卸工保持一样。建筑起重机械完成安装(或者是拆卸)告知之后, 在设备处于安装(或者拆卸)之前的阶段, 如果安装拆卸工出现了变更, 那么安装单位需要在综合管理系统当中办理人员更换, 不然绝对禁止进行设备的安装(或者拆卸)。现场从事操作的司机以及信号司索工, 应当和添加在综合管理系统使用登记里的司机以及信号司索工是一致的。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办理完毕之后, 要是司机或者信号司索工出现变更的情况, 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在综合管理系统去更换人员, 要是不这么做的话, 就严禁使用该设备。
(三)履行对设备的安全检查责任
1.对承建项目有着全面负责义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需要构建且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方面的责任制度以及用以规范管理的制度, 要清晰地明确职责的具体区分, 还要确定检查的周期时长, 明确组织实施的方式, 规定检查所采用的具体形式, 详细罗列检查所涵盖的内容, 制定精准的判定标准, 以及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等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 要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还要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就是机械类或者综合类的那种, 去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情况, 以及使用情况, 还有拆卸情况, 以及设备实体安全状况, 进行定期检查。要是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 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的话, 那就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以及能力的单位来实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结合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工作, 来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在企业那个层面, 起码得每季度对所属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排一次检查。在项目这个层面, 至少每月要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展开一次检查。进行检查时, 应当去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里面的《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表AQ-C1-14), 以及《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机械安全)》(表AQ-C1-15),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填写《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表》(表AQ-C1-17)。当经过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 就要立刻停止使用该设备, 并且着手组织进行整改, 会有整改单位去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此表为表AQ-C1-18), 务必在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复查合格之后, 才能够继续投入使用该设备。
3.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依照《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催促设备产权单位准时对设备做出维修保养, 严厉禁止延迟对设备施加维修保养, 或者不对设备开展维修保养。
(四)强化重点环节的安全管控
1.施工总承包单位, 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设备拆装单位的履约行为展开全过程管理, 应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分包给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还要和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它既然拥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 同时还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那么在其被资质许可的范围之内呀,它是能够自己去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这件事情的。
2.当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当听取设备产权单位以及设备拆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确保设备布局满足安全性、合理性要求。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时, 也应当听取设备产权单位以及设备拆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确保设备选型满足安全性、合理性要求。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是由设备拆装单位来编制的。它除了必须要由设备拆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且加盖单位公章之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还应当牵头组织企业技术、设备、安全等若干业务部门, 针对专项施工方案展开实质性审核。之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再加盖单位公章。最后报给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联合设备产权单位, 对司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还要对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对信号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里, 要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 写明最大起重量, 写明最大幅度, 写明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 写明常用吊点位置处对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 写明吊物重量, 写明吊挂方法等。

4.承担建筑起重机械吊索具安全检查责任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其要保证吊索具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在起重吊装作业开始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务必严格检查所提供的吊索具, 可以是自身准备的, 也得是要求分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的, 提供的吊索具涵盖钢丝绳、卡环、扁担梁等, 检查后要留存记录, 但凡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吊索具均不准使用。
二、严格落实设备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一)履行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
产权属于设备的单位, 要严谨牢固地贯彻落实在建筑工程中起重使用的机械的安全管理方面, 由法律规定所赋予的应尽责任, 要给该类设备配上完整且具有效力的保障风险的装置、起限制作用用以防止危险的装置以及起到限定活动范围作用的装置, 以此来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能够契合国家、行业以及本市所制定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还应组织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 依据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每个月最少得针对设备的完好状态开展一回全面的检测, 从而保证设备的状况处于完好的情形。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管理
设备产权单位于招用司机此前, 需借助综合管理系统去核实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无真实有效性;在招用外埠取证的司机前时, 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进行核对并录入综合管理系统。要强化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 构建对司机的奖惩机制, 一旦发现其存在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调整安全装置等行为, 就应当给予严厉惩戒。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应由设备产权单位予以加强,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使其完善, 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 理应配备, 完整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建立。
三、重点管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环节的风险
(一)强化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
1.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来确认施工现场地基承载能力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当施工现场没有办法满足塔式起重机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的情况下, 应当另外设计基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基础施工方案, 并把它并入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 依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去履行审核、审查以及专家论证等程序。
2.施工总承包单位, 要依照设备拆装专项施工的方案, 去组织开展塔式起重机基础的施工, 然后进行验收, 要是验收不合格, 那就不可以安装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里的《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记录》(表AQ-C8-1-2(1)), 还要留存隐蔽工程验收的记录、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报告等相关资料。基础所使用的预埋件, 应当要求设备产权单位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
(二)加强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环节的安全管理
1.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附着, 必须由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去实施, 设备拆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顶升或者附着步骤, 让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展开作业, 在作业的前期, 设备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对附着装置以及现场施工条件予以检查还需向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技术方面的交底, 在作业完成之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验收检验。
2.综合管理系统会设置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告知环节, 在设备每次顶升以及每道附着的2个工作日前, 设备拆装单位要在综合管理系统里添加设备拆装单位、安装拆卸工、顶升附着日期等信息, 顶升、附着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 应当上传验收记录, 现场从事顶升、附着工作的安装拆卸工必须与综合管理系统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告知中所添加的安装拆卸工保持一致。
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中, 附着框和附着杆的设置, 以及自由端高度等, 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若附着杆长度、附着间距等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那就得进行设计计算, 接着绘制附着装置结构图, 还要编写相关说明, 然后并入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 最后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履行审核程序、审查程序以及专家论证等程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对附着杆连接处的建筑主体结构展开验算, 提供契合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的预埋件, 还要负责安装这些预埋件, 以此保证设备安全以及建筑结构安全。
(三)坚决杜绝设备拆装环节市场行为违法违规
能进行设备拆装的单位, 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得严格依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工程, 绝对禁止出租资质证书, 也不许出借资质证书, 不准转包工程, 更不能违法分包工程, 并且不得任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于设备拆装单位而言, 应当妥善管理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还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的用户名以及密码, 不能提供给其他单位去使用。
于综合管理系统设备拆装单位信息库里头添加安装拆卸工时, 设备拆装单位得提供企业跟安装拆卸工签的劳动合同, 还要提供劳动工资证明, 或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又或者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安装拆卸工有聘用关系的材料。
四、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
建设依法实施监理之工程项目时, 工程监理单位须严格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 着重强化对设备产权单位资质资格的审核, 还要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这危大工程的施工要开展专项巡视检查, 同时也要加强对设备拆装单位资质资格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须指定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以及能力的监理工程师,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展开监督检查, 当其发觉存在事故隐患时, 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若相关单位拒不整改, 那么该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着实履行, 市区住房以及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对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着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过程性监管
1.区住房方面、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 需要持续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在建筑起重的机械执法抽查期间, 能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设备展开实体方面的检查, 要以理性方式安排抽查事项,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还要提升抽检覆盖率。
2.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执法抽查期间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会依法针对未履责的参建单位全面实施处罚。还会充分借助《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对存在不良信用的设备租赁单位, 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扣除企业信用评价分值, 或者将信用评价直接降为无星级的处理。

3.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附着)以及拆卸环节的现场抽查力度, 于综合管理系统的安装拆卸告知办理查询里确定抽查项目, 再与工程项目取得联系来确立现场抽查时间。特别要抽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查以及专家论证状况, 对安装拆卸工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形, 安装拆卸报审表的审核签字盖章情形, 设备拆装单位资质和安装拆卸工资格情形, 安装拆卸工与安装拆卸报审表是否相符情形, 顶升附着作业前验收情形等等。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全面严厉打击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力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设备拆装单位也未按本通知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在此情况下还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 , 于是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启动了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程序 , 并且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的行政处罚。
2.加大建筑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1)一旦设备拆装单位出现超出资质所许可范围去承揽工程的情况, 或者有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又或者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这类违法行为, 便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来进行认定。
设备拆装单位, 若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那么,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若情节严重, 吊销资质证书。要是有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
设备拆装单位, 若允许其他单位而非本单位自身, 或者允许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去承揽工程, 那么市或者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责令其进行改正, 没收其违法所获得的利益, 并且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能够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 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就会吊销其资质证书。
设备拆装单位要是把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或者存在违法分包这种情况时,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来进行行政处罚, 先责令改正过来, 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接着会处于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同时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并且还能够责令其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要是情节属于严重那一类型的, 那就会吊销资质证书。
(2)设备拆装单位存在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这种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来实施行政处罚, 先是责令其改正, 然后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设备产权单位的司机, 以及设备拆装单位的安装拆卸工, 还有施工单位的信号司索工, 若其没能依照规定经由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上岗作业, 那么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逾期未改正, 就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 去借用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来承揽工程, 这种情况,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被认定为挂靠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给予行政处罚, 予以取缔,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要是有违法所得, 会予以没收。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被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既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又或是虽有该资质可要超出其资质许可范围的单位的话, 会依据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被认定成是违法分包行为。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去进行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还要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还能够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要是情节严重了, 那就吊销资质证书。
3.加大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1)持有专业承包资质, 乃是以分包单位之身份存在的施工单位,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样, 但它们却并未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去编制或者审核有着关于建筑起重机械, 其安装拆卸环节方面, 或起重吊装环节中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市里面或者区一级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其限期进行改正;假如逾期仍然未曾有效改正, 那就责令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 并且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已经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 那就会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直到吊销其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或者起重吊装, 若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一旦施工单位存在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 又未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这里专家论证意见是修改后通过的, 又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是不通过的, 那么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同时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那个施工单位, 没有严格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或者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去组织施工, 又或者是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 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于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加大对设备租赁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设备租赁单位, 在办理企业备案时, 提供虚假资料;做信用评价时, 也提供虚假资料 ;搞设备登记编号时, 同样提供虚假资料, 还伪造检测报告, 故意伪造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 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 这等重大失信行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处理, 将信用评价直降至无星级 , 时间不少于2个月。
六、全面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服务意识
全力深化“互联网 + 政务服务”, 加速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以及使用登记达成网上提交且网上审核并网上打证得那种全程网上办理情形, 就此更深层次减轻企业负担。施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之电子证照举措, 从而缩短取证周期。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半年度信用评价转变为月度信用评价, 及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充分施展出行业协会机能作用, 借助专家资源, 强化针对政府监督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还有一线作业工人的专业指导, 以此提升其业务水平。
七、本通知里所讲的建筑起重机械, 是那种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现场里安装、使用的, 以及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类型的,塔式起重机属于这类, 施工升降机(其中还包含物料提升机)也在其内。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