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该公告明确了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 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 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 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同时简化征管流程, 这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 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这一情况, 还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
自2008年起,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有关负责人讲, 为了使得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得以落实,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用来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切实推动优势企业规模扩大、实力增强具有重要的促进效用。在党的十八大之后, 为了向更深层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加快传统产业朝着转型升级方向发展, 提高大中型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又出台了关于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好让企业能够更顺利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告进一步明晰了相关的执行口径以及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指出, 存在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享受递延纳税待遇,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 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 还有子公司之间的划转, 这种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 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 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 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 轻装上阵, 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需加以关注的是, 此项政策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 而且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者资产划转交易, 确保了存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于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能够公平竞争, 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展开发展是有利的。
该负责人员进行介绍称, 旨在落实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故而进行公告表示, 将不再针对股权、资产划转来设置事先核准, 而是改口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这个时候报送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借此简化管理方式, 并优化征管流程。

与此同时, 依据放管结合的那个原则, 公告清晰表明, 已经被划转的股权或者资产, 在一定时间段之内, 其实质性经营活动要是发生了改变, 那么就应当把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待遇给追回来, 避免企业是出于偷逃过税款的这种目的, 去滥用此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之长李万甫称, 近些年来, 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子持续加快, 然而依旧面临审批众多、融资困难、负担沉重等难题, 国务院极为重视, 不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 给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公告是对之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致化, 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妥善地理解与执行政策, 使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 为企业发展壮大、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给予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