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学者”招聘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介绍(二)
【出台背景】
在实现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以及科技兴滇战略的进程中, 要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里的作用之机不可失, 需抓紧引进一批在经济社会发展时候急迫需求且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便引入他们来我省工作, 就此促使我省人才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进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之举刻不容缓, 最终推动创新型云南建设的目标达成, 于2009年, 我省出台了包括《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此处简称为《实施意见》)以及《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此处简称为《暂行办法》)它们两种规定, 并且继而启动实施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截至目前,已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68名。
【目标任务】
我省《实施意见》提出,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从2009年起, 用5到10年时间, 在科技、经济、金融等领域, 以及烟草、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支柱产业, 和花卉、民族民间文化等特色优势产业, 引进约10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 这些人才要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
【标准条件】
我省《暂行办法》作出规定, 被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需要是正式引进的情况, 并且要签订 3 年以上的协议, 其年龄不可以超过 55 周岁, 在引进之后, 每年在滇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 6 个月, 要是特别优秀的话是能够适当放宽条件的, 且要符合下列条件当中的一项:
1.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创新人才, 应该一般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在回国之前会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担当是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或者在知名企业、金融等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是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或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那些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人才, 通常来说, 得是在海外获取了硕士以上学位的, 要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明专利的, 并且其技术成果是国际上先进水平还能用以进行产业化生产不然就得有海外创业经验的, 得是在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达 2 年以上的, 要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 有经营管理能力的, 得在滇成立企业, 还身为第一大股东。
【申报程序】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各地各部门发了申报通知, 各个用人单位依照要求把人选去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1.省内用人单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达成确切的工作意向并签引进协议, 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已在省内开办企业, 其申报由单位进行, 单位要填写申报书, 还需准备众多相关证明材料接着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之后方才上报。
2.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引领之下,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来牵头, 进而组成那个名为“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的机构对申报的人选展开评审工作, 最终提出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建议人选名单, 此即为专家评审。
3.经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进行研究, 针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议人选, 在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且获同意之后, 报送至省委、常委会审定, 由组织来审定。
【事业平台】

我省为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滇)创新创业并发挥此类引进人才的作用, 针对《实施意见》与《暂行办法》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施展才华提供事业发展平台, 同时在这样的规定下进一步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提供事业发展平台。
1.引进的人才能够担任高等院校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或者担任科研院所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还能担任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并且可以担任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亦或是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引进的人才, 能够担当高新技术重点创新项目负责人, 也能担任支柱产业重点创新项目负责人, 还可出任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创新项目负责人, 同时能成为重大工程负责人, 并且可以是重大关键技术带头人, 也可以是重点学科带头人。
3.对引进人才而言, 能够向相关部门去申请诸如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及创业资金等, 从而将其用于在我省地区范围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或者进行科学研究, 又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需要简化手续, 然后优先予以办理。在必要情况下, 有关部门应当以特别项目的形式给予相应支持。
4.我省各地, 以及各个部门, 需要去邀请引进而来的人才, 让其参与本省的重大项目, 还有重点工程, 以及重大科研, 以及地方标准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还有论证工作。
5.以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来说, 于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内, 其具备决定科研方向的权力, 也拥有决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权力, 这经费使用涵盖人力成本投入方面;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加以调整, 也有权就技术路线予以调整;对于团队成员的聘任、薪酬以及工作条件, 其有权做出决定, 并且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以及科研经费成本比例的限制。
【条件保障】
为了将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给解决掉, 我省通过《实施意见》以及《暂行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要给引进的人才提供一系列特殊的生活方面的待遇, 还有优质的服务。
1.省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厅承担起了与那些各个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展开接洽工作的责任, 其目的在于为引进后的人才协调并落实涉及居留、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税收、海关等一系列方面的手续。
2.省公安厅承担引进人才居留手续的承办工作, 负责出入境相关事宜, 还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外籍引进人才, 以及其随迁的外籍配偶和子女, 按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受理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那些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却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情况, 会为其办理有效期在2年至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能选择在省内任一城市落户, 公安机关要简化手续, 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至于自愿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3.省财政厅设立了专项经费, 给那些经过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 每人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生活资助。用人单位配套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配套其他资金, 州(市)政府也配套其他资金, 用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条件以及生活条件。
4.所引进的那些, 符合《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 按照《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来执行。
5.给予引进人才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于省卫生厅或者凭本人工作(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 为其核发医疗证。所要的医疗资金经由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得以解决。

6.引进的人才以及跟他们相关联的配偶和子女, 能够加入一众社会保险项目之中, 这里面涵盖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等, 进而享受到各类社会保险所给予的待遇, 并且拥有跟中国公民一样的权利。而招纳人才的单位基于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这个事实情况, 可以为引进的人才去购买商业保险。
7.对引进人才来滇时所获取的一次性补助, 税务部门开展免征个人所得税作以处理。在五年的时间范围之内, 针对引进人才以及跟其随迁的配偶, 于工资收入当中存在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还有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还有交通费等这些项目, 进行税前扣除相关事宜的办理。
8.海关对于引进人才在入境之时所携带的科研物品, 以及教学物品, 还有国际先进的新材料, 以及新技术, 并且包括其入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 是免征进口税收的。
9.省教育厅负责协调落实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 属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也负责协调落实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 要保证其子女能按照自身意愿自行择校就学, 若其子女选择公办学校就读, 会优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要是其子女选择国际学校或其他私立学校就读, 会协调解决相应入学问题。
中国籍子女, 若有着引进人才这一情况, 且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入学考试, 那么在同等条件之时, 可以优先被录取;外国籍子女, 当他们报考省内高等院校, 是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 也能够优先被录取。
10.用人单位衡量引进人才来滇之前的收入水准, 同时顾及需就其支付的住房(租房支出也算)的补贴、子女入学应提供的补贴、配偶能够享受到的生活补贴等, 而跟引进人才商量并约定出合理的薪酬额度予以实施这种规定。用人单位能够替做出显著贡献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 精心打造以有着年薪体制这种较为固定形式, 有着诸如股权以分享企业权益, 期权则可在未来特定时期内获得选择权、处置持有所获股份等多种多样形式作为内容的多元化分配规划布局, 进一步完善内部创新激励方面的政策举措, 从而让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所具备的智力构成要素、依靠技术所积累的一切要素能够在利益分配环节以及股权、期权分配相关领域得以合理参(与或入且)分配。
11.倘若引进人才的配偶跟着一同来到云南, 并且心甘情愿在云南从事工作的情况下, 那便由用人单位将此项工作予以精心妥善的安排处置;要是暂时没有办法进行安排工作的话, 那么就得给予引进人才的配偶一份补贴, 这份补贴的金额不会低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水准的数额哦。
【奖惩措施】
为确保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能够规范且有序地开展, 我省的《实施意见》以及《暂行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的奖惩相关措施。
1.先后经历1年至3年的培育过程, 以及后续对此的观察, 之后, 针对获得优异发展、信用层面表现良好的引进人才与其工作单位, 通过适宜的办法加以表彰奖励。
3.倘若引进人才由于个人方面的缘故没有履行相应协议, 并且在使用管理的进程当中被发现存在问题, 又或者是无法承担工作任务, 那么便由用人单位提出相关意见, 接着上报给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经审批同意之后, 将取消其原本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4.申报引进人才时, 若存在隐瞒相关情况, 或者给出虚假材料的情形, 那么在5年之内都不可以再次进行申请, 并且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对其予以引进;倘若用人单位帮忙进行弄虚作假, 就要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于评审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 要是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或者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又或者出现滥用职权的状况, 以及伴有玩忽职守的时候, 都要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是造成了损失, 那么就由责任人来负责赔偿;要是情节严重, 并且构成了犯罪的, 就要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