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以及经济交往里头, 针对书立还有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而作为征税对象去征收的, 其一税种是印花税。它属于日常生活里蛮常见之一类税种, 那其背后存在着哪些误区? 就在今天, 申税小微着手来带领大家展开学习!
误区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是单位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一条作出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存在书立应税凭证的情况, 也存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的单位以及个人, 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范畴, 这些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去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作出规定, 纳税的主体若是单位, 那应当朝着其机构所在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二
合同必须要贴上印花税票才算实际缴纳了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十七条作出规定, 印花税缴纳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采用粘贴印花税票进行缴纳, 另一种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具其他完税凭证来缴纳。
误区三
境内公司在国外签订合同,可以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所示,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书立的, 且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相关单位, 与之对应的个人, 均应当按照本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缴纳印花税。
误区四
签订后取消交易的合同可以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其中第三条第七款作出规定, 那就是, 对于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而言 , 其已缴纳的印花税是不会予以退还的 , 并且也不能抵缴税款。

误区五

有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实际业务,不需要申报印花税。
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可知, 印花税存在按季计证的情况, 还有按年计证的情形, 也存在按次计证的状况施行按季计证的, 以及施行按年计证的, 纳税人需要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同时要在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即使季度、年度内未发生应税行为,也必须进行零申报。

供稿:岳子阳
制作:杨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