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2.子项称呼为: 由证券公司展开的设立行为, 以及重大事项出现变更的情况, 还有合并、分立、停业、解散、宣告破产并予以核准这一系列事宜。
3.办理项名称: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
4.适用范围涵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 其中包括证券保荐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交易业务, 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等, 以及其他业务的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证券公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 能够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若变更证券业务范围, 若变更主要股东, 若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合并, 若分立, 若停业, 若解散, 若破产, 均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关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其文号为国发〔2012〕52号。此决定中的附件2提及, 在(一)该项中, 有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2项, 即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其在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的时候, 存在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 以及证券投资咨询, 还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另外还有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承销的审批。并且, 该项下放后实施机关乃是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 三个月内, 要依照法定条件以及程序, 展开审查, 进而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再通知申请人;要是不予核准, 那就应当说明理由。
……
十、申请条件
1.《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此规定是由证监会发布的, 其公告编号为〔2008〕42号。
第七条设立证券公司之际, 证监会按照法定条件去核准其业务范围,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所核准的业务, 不超过4种, 不过,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证券公司而言, 其变更业务范围这一行为须经由证监会批准, 变更业务范围涵盖增加业务种类以及减少业务种类这两种情况, 其中, 证券公司每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数量规定不得超过2种。
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业务种类增添之后, 注册资本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表述的规定。
(二)公司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健全的态势情形, 其内部管理具备有效的特质特性, 能够对现有的以及正在申请中打算增加的业务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在最近的这1年当中, 各项针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指标一直是持续呈现符合规定的状况, 而在增加了业务种类之后, 净资本方面同样是符合规定的。
(四)近两年来, 未曾因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遭受处罚, 过去一年没有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处于被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调查的状况。
(五)具备打算负责申请增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适量的打算从事申请增添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运转保持稳定状态, 经由最近1年的时间未出现重大事故;和申请增添业务存在联系的信息系统契合规定要求。
(七)拿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并且持续经营已经达到1年;再次去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 距离前次申请被批准已经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若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范畴, 那么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要是申请增加业务种类, 同样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具备从事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要求的专业人员, 拥有有关该项业务的技术条件, 掌握作为资源的资金以及作为资产形态体现的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也就是证监会令第一百一十七号法规中的第七条规定, 证券公司若着手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那么应当具备以下这些类型的条件: 。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完善健全, 内部控制具备效力, 能够对业务经营风险以及内部管理风险进行有效识别, 进而加以有效控制, 最终实现有效地防范。
(三)公司在最近的两年时间之内, 不存在那种因为涉嫌违法违规, 而正被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阶段期间的相关情形。
(四)存在良好的财务状况, 前些日子连续两年来的多种分项风险把控指数恒定契合规定要求, 对于资本总金额以及其中的纯净资本而言, 在增添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之后也符合既定的规定标准。
(五)客户的资产, 处于安全且完整的状况, 客户交易时结算资金在第三方存管方面得到了有效实施, 客户所具备的资料, 呈现出完整且真实的特性。
(六)已构建起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可迅捷、妥善着手对付跟客户彼此间的纠葛。
(七)已经构建了契合监管规章以及自律准则所要求的客户适宜性制度, 达成了客户跟产品之间的一种适宜性匹配管理。
(八)近期一年之内, 信息系统在安全稳定方面持续运行, 并未出现因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然而催生的重大事件, 融资融券业务所具备的技术系统业已顺利通过由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组织的测试。
(九)有打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且有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本符合规定;
(二)建有完备的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健全内部控制之制度, 其风险控制方面的指标皆契合相关规定, 并且符合相应要求, 完全满足对应标准。
(三)保荐业务部门, 存有健全的业务规程没错, 还有内部风险评估以及控制系统, 其内部机构设置是合理的, 并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 也存有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拥有状况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 其专业结构呈现合理性, 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三十五人, 在这不少于三十五人的从业人员里, 其中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数量不少于二十人。
(五)保荐代表人不少于四人;
(六)近二年内未曾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到处罚, 近一年来未被实施重大监管措施,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之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此指引由证监会发布, 其公告编号为〔2015〕1号。
第十五条需满足特定条件的证券公司, 经过中国证监会那里获得批准, 才能够去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
(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四)拥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 具备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且有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五)有着健全的、覆盖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首席风险官拥有与之适配的履职能力, 具备针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展开量化分析以及实施评估的专业素质。
(六)对做市业务系统来说, 它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其运行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并且它通过了由有关证券交易所所组织的测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从事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的文件, 其文号为证监会公告〔2022〕32号。
第三条符合如下条件的证券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 能够试点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
(三)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四)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要有和开展业务相适配的、充足的专长职员, 公司里负责做市交易业务的高层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对应的专业本事。
(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的业务实施方案, 准备得十分充足, 其技术系统, 具备开展相关业务条件, 并且通过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组织的评估测试。
(八)公司在最近的1年时间里, 未曾因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 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有已被中国证监会核准而获取的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对象, 能够于其他交易所依照规定去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7.《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所股票做市业务特别规定》, 此规定由证监会公告, 公告编号为〔2023〕52号。
第一条获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那些证券公司, 或者是符合下面这些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 能够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
(三)最近三年之中, 存在一年, 在A类A级(含)以上, 并且, 最近的一年, 分类评级是B类BB级(含)以上。
(四)处于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位列前20的情况, 或者是属于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在前50的情形。
(五)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七)持有跟开展业务相适配的、充裕的专业人员, 公司那些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首席风险官等持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八)准备的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相当充分, 技术系统拥有开展业务的条件, 且通过了北交所组织的评估与测试。
(九)公司在最近的这1年时间里, 未曾因为处于重大违法违规行径的状况, 而遭受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或者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啊。
(十)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基本材料
(1)用于申请的报告、申请表(格式文本在后面附上)。这份申请报告起码得阐述清楚, 增添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以及打算增添业务的开展规划等内容。
(2)承诺函(参见示范文本);
(3)历经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 就变更业务范围一事, 所做出的决议, 以及议案文本。全文。
(4)有关申请增加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管理制度要点阐释, 还有合规管理制度要点阐释, 以及风险控制制度要点阐释, 以及制度文本要呈现出来和说明出来。相关制度的内容需要包含对委托人资格进行审查;再在此基础上指出上述内容;其中:
首先,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文本起码涵盖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跟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有着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我会有关规定定下的选择客户的标准;存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此文本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完整全部内容);还有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该文本应涵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 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权利义务安排要合法、公平)。
(ii)保荐业务制度文本, 其中应当至少涵盖尽职调查制度, 具备辅导制度, 拥有内部核查制度, 含有持续督导制度, 存在持续培训制度, 包含保荐工作底稿制度, 具备立项制度, 还有工作日志制度。
(iii)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制度文本, 应当至少涵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内容, 应当至少涵盖业务隔离层面, 应当至少涵盖异常交易监控方面, 应当至少涵盖突发事件处理范畴, 应当至少涵盖廉洁从业管理领域, 应当至少涵盖反洗钱制度。
(5)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
(6)针对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状况给出说明: 具体就要详细讲明白最近2年里头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 最近1年有没有被实施重大监管措施, 是不是正因为涉嫌违法违规而正处在被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这样的情形。
(7)一份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状况的说明, 其内容涵盖能否详细阐释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状态, 在最近的 1 年时间内当中有无发生事故以及该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与影响, 倘若涉及到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情形, 还得说明是否需要去与发行人联合构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 像是已经建立完善之后, 该系统的运行是否安全稳定等;要是涉及到增加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状况, 还应当上缴相应交易场所所出具的技术系统测试报告等。
(8)有关公司当下业务经营管理情形的阐释, 需逐一对现有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予以说明, 涵盖业绩方面状况展现、是不是存有重大风险情形、有没有出现取得相关业务资格之后相当长的时间之内并未实际开展业务或者已然停止开展业务的状况等等。
(9)用于开展业务的实施方案, 它是需要涵盖业务开展所采用的模式的, 是要包含业务流程的, 是要涉及规模控制方面内容的, 是应体现组织机构以及相应责任分工情况的, 是得有拟分管高管还有拟任部门负责人简历等相关信息的。其中:
“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中有资金和债券的安排, 有“客户选择与授信”, 有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 有权益处理设置, 有盯市与违约处理规定, 有利益冲突需要防范, 有证券公司的客户纠纷怎样对待, 有面向投资者的教育与风险控制, 还有针对科创板、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特别安排的说明等等。
(ii)若增加证券保荐业务, 那么还应当提交保荐代表人的简历;要是增加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那么还应当提交首席风险官的简历以及相关资质的说明。
(iii)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当中, 还需要涵盖人员配备方面的内容, 系统建设方面的内容, 风控措施方面的内容, 业务准备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 还得提交首席风险官的名单, 业务人员的名单, 以及他们对应的履历。
(10)公司合规方面的总监, 针对公司申请增添融资融券业务所出具的专项合规看法。起码应当涵盖下面这些内容: 一是要确认公司已然针对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履行了合法的内部决策、授权程序;二是要确认公司契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要求以及条件;三是要确认公司拟定的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是合法、完备的, 并且已经涵盖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
(11)申请增加上市证券, 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交易业务的, 还应当提交相关说明,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说明, 还应当提交有关支撑材料,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说明及相关支撑材料。
2.倘若证券公司借助子公司来增添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 那么除了要提交前面所提及的基本材料以外, 还需要提交下面这些材料:
(1)明确清晰地划分跟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 有一种说明, 它能够防范跟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 还能防范跟子公司之间出现不当利益冲突以及不当利益输送。
(2)对子公司进行设立(或者收购)时, 是以自有资金来出资的, 在此之后对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依旧持续保持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说明。

(3)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情况的说明;
(4)子公司章程草案;
(5)设立登记通知书所涵盖的子公司企业名称, 它能够采用告知承诺这种方式, 其中格式文本以及具体要求是附在后面的。
3.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 此业务属于创新业务范畴, 那么还应当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1)就创新业务实施方案而言, 要详细地进行说明, 关于创新业务的工作要点, 操作环节的流程, 风险控制所涵盖的措施, 以及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相关举措等等。
(2)用于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仔细详尽地表明创新业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和公司现有的证券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十分之高, 能够很充分地利用公司当前已有的营业网点, 还有客户资源, 以及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 以此对客户服务进行优化或者改进公司的盈利模式, 其风险是可以被测量、可以得到控制, 并且能够承受的;清晰说明公司内部针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 还有对于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状况等等。
(3)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4.如果某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 属于那种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 或者属于相互之间存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 那么还应当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1)业务区分方案及其合规性、可行性的论证说明;
(2)与该公司相关的股东(大)会, 针对实行业务区分的所作的决议的相关议案文本。
5.当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 申请去增加业务种类时, 还需要提交,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
6.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也就是国办发〔2020〕42号文件, 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制的实施方案》,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于前述证券公司, 通过其所拥有的子公司来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范围时所涉及的“子公司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实施了告知承诺制措施, 在此举措下, 申请人能够自主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去办理相关事宜。
若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来办理, 那得按要求出具告知承诺书, 此承诺书中按照承诺模板出具, 该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证监会保存, 另一份由申请人保存。经过审查后, 要是申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条件, 证监会就会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 之后依照一般程序办理, 这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是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没办法承诺, 那就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同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要是申请人存有较为严重的不好的诚信记录, 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这类情形, 那么在信用修复之前, 或者在违法失信信息效力的期限之内, 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二)材料数量
1份原件, 1份复印件, (若从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那么可不用上交纸质的文件材料)。
在申请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时, 需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其中至少得有一份是原件, 这三份儿里的两份, 且这两份中至少有一份是原件, 要报送至中国证监会, 另外一份则报送至申请人住所地证监局, 要是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的话, 那么可以不用交纸质件。
注:每一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示范文本(见附件)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在中国, 被叫作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的地方, 处在北京市西城区, 位于金融大街19号的富凯大厦一层。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二)办公时间: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的办公时段为, 上午八点三十分一直延续到十一点整点, 下午则是从十三点三十分开始直至十六点整结束。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是指涵盖申请这一环节, 还有受理这一过程, 以及审查与决定这一阶段, 另外包括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这一行为, 并且包含结果公开等内容的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其为相关规范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653号所规定, 其中第十七条内容为……
获得公司登记机关所颁发或是换发的针对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之后, 证券公司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去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当中应当注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十一条规定, 证券公司要是在增加业务种类这件事的申请上获得了批准之后, 就得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变更登记了。然后, 从变更登记那一天开始计算, 在15个工作日以内, 要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要提交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材料, 还要提交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材料, 并且要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最后去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在收到申请之后, 会通知位于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前去做现场核查, 派出机构依照规定应当自收到通知开始计算的第15个工作日之内, 针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以及经营场所等展开核查工作, 并给出核查报告。
经审查, 经核查, 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 那么证监会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已获批准的证券公司, 应依规定, 向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还得向证监会去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3.证照样式:(详见附件)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完成行政决定之后, 应自行政决定作出起计, 在十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以内, 以电话这种方式去通知服务对象, 按照现场领取、邮寄、以公告等形式, 这样子把结果, 也就是证件以及文书等, 去送达给服务对象。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表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这一行为, 是享有陈述权的, 同时也享有申辩权, 并且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 若其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受到损害的话, 那么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行政许可, 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行政机关是不可以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被修改, 或者法规经调整, 又或者规章遭废止, 哪怕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 基于公共利益所需,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变更已然生效的行政许可。既然如此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 或者法人权益受损, 又或者其他组织相关利益损失的话,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 当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 针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以及解释的要求时, 行政机关必须按要求予以说明并作出解释, 同时还要提供准确且可靠的信息。
当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审查之际, 一旦察觉到行政许可事项与他人重大利益直接相关联, 就理应将此情况通报给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具备进行陈述的权利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需要倾听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表明, 若申请人的申请契合法定条件以及标准, 那么行政机关理应依照法律给定之规定,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性质之决定。
对于行政机关, 要是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那么就得说明理由, 并且还要告知申请人, 其享有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要是直接关联申请人跟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 对于行政机关来讲的话, 在作出那个行政许可决定之前, 应该去告知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他们是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要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的那个日期开始计算起五日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的话, 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表明, 被许可人若渴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那么就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去递交申请;倘若符合法定的条件以及标准, 行政机关进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到期的时候, 被许可人若要延续它的有效期, 得在有效期满三十日之前, 向作出原先行政许可裁定的行政机关表明申请。不过呢, 要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外有其它规定的, 那就按照那些规定来。
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后, 行政机关得于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将至前, 针对性地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定论抉择;要是过了时日, 尚未定下决结果, 那就视作已获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表明, 依法获取的行政许可, 除去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按照法定条件以及程序能够进行转让的情况之外, 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行政许可时, 要如实向行政机关呈上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形, 且要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