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发布公告, 2018年第146号, 此为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6 号
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 要实施《赴境外加工 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 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的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目的是为了能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还能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现在将有关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自宣布此公告发布的日子起,海关总署以及中央宣传部一块儿针对前往境外去加工光盘的情况, 开启了《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 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一块儿针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开启《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跟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新闻出版部门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 并且实时把《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的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于通关环节开展比对核查, 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的进口企业, 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以前已经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以及《进口批准单》, 企业能够凭借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有效期之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细情况可见附件。
五、倘若由于计算机管理系统出现故障, 或者通信网络发生故障等缘故, 导致不能够正常施行联网核查的情况, 那么企业能够提交纸本材料, 并且依照要求去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能够登录中国国际贸易的那个“单一窗口”来去查询证件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状态, 就是这样啊。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撑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