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哦, 是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
公告〔2018〕93 号
在2018年5月29日的时候, 海关总署公布了一项决定, 这项决定就是《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它是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该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舱单办法》, 对其中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现在, 就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以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的事项进行公告, 内容如下:
一、这里说的《舱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里提到的“总提(运)单”还有那“分提(运)单”, 在船舶运输这块对应的就是总提单以及分提单。其中, 总提单指为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出来的提单(也就是MASTER B/L), 而分提单, 是指处于总提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哪(即HOUSE B/L)。
二、关于备案
(一)境内无法人资格企业备案。
境内, 没有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 应该委托, 已经在海关备案过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 向海关传输舱单。
(二)分支机构备案。
若舱单传输人在境内存在分支机构, 那么该分支机构 需要把自身的地址, 所需联系人和电话分别 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 或者是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这两处地方进行备案。
三、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信息传输
(一)关于过境货物, 对于舱单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人, 应该按照那《舱单办法》的规定, 去传输进出境舱单以及相关电子数据。
(二)要转运货物时, 舱单传输人得依照《舱单办法》规定, 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电子数据, 还得传输预配舱单的电子数据以,及装载舱单的电子数据, 另外还要传输理货报告的电子数据。
(三)运输的货物属于通运货物范畴, 舱单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子数据传输人暂时不会去传输舱单以及与之相连的相关电子数据。
四、负责传输电子数据的企业, 应当严格依照海关总署相关规章, 以及《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见附件)的时限要求, 向海关传输运输工具及舱单电子数据。
五、边运抵边装船的出口货物, 待海关在船边实际验核之后, 就被视作货物运抵, 紧接着要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在运抵报告传输完成之后, 货物以及物品得在3日之内装载完毕。
六、有一艘船舶, 它载着集装箱货物以及非集装箱货物进境了, 对于这种情况, 舱单传输人需要按照《舱单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里面规定的, 关于集装箱船舶和非集装箱船舶传输时限的要求, 分别去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七、舱单传输人需要向海关传输那调拨进出境空箱的电子数据, 空箱要是没有按照报送数据去实际装卸, 那舱单传输人就得按照相关规定去办理空箱的电子数据变更手续。
八、本则公告, 在发布的那个日子开始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的在2008年的第97号, 以及第101号, 于此同时被废止。
特此公告。
附上, 海关总署所制定的, 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 以及其载运货物、另有其称物品仓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海关总署, 对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 以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 所做出的规定。
一、出国境与回国境的船舶, 这里所说的船舶包含着往来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小型船舶, 还有装着货物以及摆放各种要运送物品的那个舱单。
(一)进出境的时候所涉及船舶的负责人应当在以下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 通过采用电子数据这种形式向海关去申报运输工具的动态情况:
1. 预报动态。
装载着货物、物品的来来往往进出境船舶, 理应于那原始舱单或者预配舱单重要数据传送之前, 其要在这之前, 其要在此前, 这儿要在之前, 这得在以前。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
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的电子这一数据, 当进境船舶行驶抵达至锚地之时, 或者进境船舶处在直接靠泊的这种状况之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的电子数据, 是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的时候, 或者是在出境船舶直接离泊的时候。
(二)舱单传输人需要在这样的时限, 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 向海关去传输进出口货物的舱单电子数据还有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船舶为进境集装箱的那种, 它要在货物以及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而经由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呢, 得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的并非是处于集装箱运输状态的船舶, 在其到达境内首个被设定为目的的港口的24小时更早之前;对于航行里程在24小时范围以内的情况, 是在其抵达境内首个被设定为目的的港口之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的船舶, 若是同时装载了集装箱, 此外还有非集装箱货物以及物品的情况, 那么应当按照第1项、第2项的不同规定分别进行传输。
出境的船舶, 在同时装载了集装箱、非集装箱类型的货物以及物品的情况下, 应当依照第1项、第2项的规定分别进行传输。
4. 载有旅客与货物的班轮, 其航程时长在24小时以内, 于着手进行货物以及物品装载的时刻之前2小时。

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那些进境的、属于其他短途类型的船舶, 也就是航程在24小时以下的船舶, 在其开始着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之前。
那些航程在24小时之下的、要出境的别的短途船舶, 在开始对货物、物品进行装载的4小时之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当货物以及物品于境内港口进行转运之际, 其所处时间应当是在进境船舶往卸货港抵达之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负有进出境航空器责任之人, 应当于下述时限, 借助电子数据形式, 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进境的“当日飞行计划”, 是在航空器预计会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当日零时之前。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 航程进境若超过4小时, 那么“预报动态”便处于航空器抵达境内首个目的港的4小时之前, 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时, “预报动态”则是在航空器起飞之际。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的“确报动态”, 是处在这么一种情况, 即, 在那航空器抵达境内首个目的港的30分钟范围之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的电子数据, 是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首个目的港的30分钟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的电子数据, 于出境航空器驶离设有海关场所所在地之前的30分钟之内。
5. “航班取消”这种进出境的情况, 是在“当日飞行计划”之后发送的, 并且是在“确报动态”之前发送。
(二)进出境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需经由舱单传输人, 于以下相应时限, 选取用电子数据方式输送并送达海关。
对于进境航程时长在4小时以下的情况, 是在航空器起飞之前;而要是航程超过4小时, 那是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呢。
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