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经由国务院委托, 此刻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修订草案)进行情况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首先, 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极为重视的。 其次, 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 需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准, 并且要火速地去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再者, 李强总理着重强调, 要尽快构建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最后, 丁薛祥、吴政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了工作方面的要求。
1983年施行如今的商标法, 它前前后后经历了四次修正, 在保护商标专用权而言, 以及针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件事上, 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2024年年底的时候, 我国累计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变成了8352.3万件, 有效注册商标达到了4977.7万件, 这两个数据在全世界都是排第一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在此过程中, 商标所起的作用越发显著, 与此同时, 商标这个领域里, 冒出了一些新的状况、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是这些: 恶意去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多次被禁止却依旧不停;商标“重视注册、轻视应用”的这种现象颇为常见, 商标不恰当使用的方式不断翻新花样;商标侵权的状况始终处于较高水平, 并且商标注册人过分维权、恶意发起诉讼的情况时不时就会发生等等情形。党的二十大所作出的报告着重指出, 要强化知识产权方面的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清晰明确, 要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运用。是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进而解决实践当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所以有必要去修订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的修订已经分别被列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国务院的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先是深入展开调研, 接着广泛去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随后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之上,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至国务院。司法部收到送审稿之后, 先是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去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分法院以及有关协会、企业、代理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然后前往江苏、四川等地进行调研, 之后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反复地进行研究修改, 最终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秉持这样的总体思路: 其一, 贯彻党中央以及国务院给出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 以此促进商标的保护以及运用工作, 进而推动达成经济高质量发展愿景。其二, 以问题为导向, 着重关注商标领域里突显的问题, 完善商标在注册、管理以及保护方面的制度, 并且将实践过程中一些成熟的做法转变为法律规定。其三, 做好与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互衔接。
修订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商标工作总体要求得以明确, 以此服务高质量发展, 其一, 作出规定, 商标工作需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 其二, 明确商标注册、管理以及执法职责分工, 其三, 增加商标定义, 且强调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商标注册的条件, 以此来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增设专门的章节, 把原本分散于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起来加以规定, 并且予以完善。其一, 明确禁止把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用作商标。其二, 增加规定“动态标志”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只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具备的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三, 明确表示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而申请商标注册的, 不予注册。其一, 强化驰名商标保护, 其二, 禁止在不相同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其三, 禁止在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其四, 将此范围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三)对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予以优化, 从而便利当事人, 其一呢, 把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减成两个月, 其二, 明确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的电子形式被视作书面形式, 申请人能够撤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其三, 着重强调程序中止要求, 明确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里, 若在先权益确定得以在审他案结果作为依据, 一般而言应当中止审查审理。
(四)一是要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会出现的具体情形, 还有其处罚幅度, 来强化商标相关管理。 二是规制商标出现的不当使用状况, 增加规定针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去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能够实施罚款并撤销该商标, 并且明确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注册人家族的管理、使用本身应尽的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促进商标使用, 需要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具备主动撤销已成为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都无正当理由不进行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
(五)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维护各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一, 强化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的查处, 完备查处措施, 增添针对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协同办理规定。其二, 明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还理应涵盖权利人为了遏制侵权行为所给付的合理开支。其三, 明确权利界限, 增添规定仅仅是为了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确切来源而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正当使用。其四, 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情况, 依法予以惩处, 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另外, 修订草案依据机构改革情形等, 针对部分文字表达、条文顺序号码等做出合适变更完善。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