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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要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所起到的警示教育作用, 进一步推动那些各式各样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营造出安全生产领域尊崇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法治氛围, 以此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能保持稳定, 现把2026年度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位于余姚市的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有采购质量不符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行为, 还有销售此类产品的情况, 并且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 该公司并未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此为一案。在2026年2月12日这天, 依据线索,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在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的随同下展开核查, 发现该公司售予余姚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 名为“镇山虎”以及“大秦帝国”的烟花爆竹, 其筒体倾斜角度超过3度, 并且产品与包装之间设置有垫板, 不符合GB19593 - 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里“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 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国家标准, 经过调查核实, 流入市场的此类烟花爆竹产品数量总计4箱;在1月16日, 销售给余姚某烟花爆竹店的, 名为“小黄人”的烟花爆竹, 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 保质期为三年,销售之时已超过保质期16天。3月4日,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对余姚市一家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还存在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5月25日, 余姚市内的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对于余姚市的某一家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在着采购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情况, 同时还存在销售这类质量有着问题的烟花爆竹的案件。2026年2月13日, 依据线索,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在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的陪同下, 展开核查, 发现该公司卖给余姚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名为“米兰之夜”与“天空之门”的烟花爆竹, 筒体倾斜角度大于3度, 并且产品与包装之间设置有垫板;卖给余姚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名为“孔雀舞”和“八景盛世”的烟花爆竹, 筒体倾斜角度大于3度, 而且筒体之间安装了隔板;卖给余姚某烟花爆竹店的名为“利上添利”的烟花爆竹, 产品与包装之间设有垫板, 不符合GB19593 - 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中“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 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国家标准, 经调查核实, 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总计26箱。在3月4日的时候, 余姚市中有应急管理局, 它依据相关规定, 针对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状况以及销售情况, 并鉴于其烟花爆竹质量与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 展开立案调查行动。而后,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到了5月27日这一天, 余姚市相关的应急管理局, 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依法执行了一项,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数额明确且完整的行政处罚措施。
3.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余姚, 取得了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于此情况下却违反规定去储存危险化学品, 呈现此案件。2026年1月14日, 因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报请,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一同, 在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桂某某陪同下, 前往位于余姚市临山镇汝东村九龙山村咩咩羊场内的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检查时发现, 现场存放着13桶二甲苯, 每桶170kg, 还存放着50桶丁酯, 每桶同样170kg, 并且有280个空桶。经核查, 上述那些物品, 全都归属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 是用于经营的;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获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其经营方式为无储存经营, 许可范围是无存放如下这些: 乙酸甲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1.3 - 二甲苯、乙酸仲丁酯、1.2.4.5 - 四甲苯、二氯甲烷、环己酮、乙醇、甲醇等, 请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那里有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它是木质结构的厂房, 其周围设有钢棚, 然而涉及到可燃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那些场所, 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去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而且处于爆炸危险的场所, 也没有依照国家标准来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同时还未曾对这个储存仓库开展安全评价。有执法人员去到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 针对其存放的二甲苯、丁酯进行现场抽样取证, 之后送去检验。1月19日, 由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 确认了抽样取证里二甲苯和丁酯的危险性分类是易燃液体(类别3), 它们都属于危险化学品。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却反过来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3月9日之时,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对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这般行为展开立案调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曾于2025年9月19日就一个违法行为, 对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 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这一行政处罚。而后, 同年4月1日,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又依法针对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 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2026年3月27日, 依据线索,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跟马渚镇应急消防管理站, 在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陪着的状况下, 对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场所展开安全执法检查, 经调查核查, 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存在4个污水池, 这4个污水池每个都是长2.5米, 宽2.5米, 深1.5米, 属于有限空间, 该公司已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然而却未对这个有限空间进行辨识, 此为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余姚市有一家五金有限公司, 该公司没有依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展开辨识,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毛某某。4月1日的时候,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律对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这种行为, 展开了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4月27日,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给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同时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关乎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在2026年4月8日这天, 依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协同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 于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柳某某的陪同下, 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展开安全执法检查, 检查中发现, 该公司的一间车间以及二间车间, 均各自存在一套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 此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以及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有色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便应当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其一,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其二, 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其三, 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此情况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月10日,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在6月1日这一天,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 对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 做出了给予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6.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且未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案子。在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 依据线索, 执法人员前往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展开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 该公司有一名点焊工, 其操作人员是郭某某, 身份证号为5224261976****6513, 并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4月3日,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针对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且未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5月2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