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已印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给你们, 该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加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那一项战略, 从而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工作迈进,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面的工作, 依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所提出的要求, 紧密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进而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这样的, 它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里, 持续不断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以及进行技术成果转化, 从而形成企业自身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 并且凭借这个来开展经营活动, 它还是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要遵循这样的原则, 即突出企业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 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在三亚市具有在海南省域范围以外注册企业身份的高新技术企业, 若符合相关条件, 能够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不过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不会再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而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其获得认定的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且此资格具备三年的有效期。
第五条 存在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共同构成的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此领导小组被称作“领导小组”, 其承担着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工作。该领导小组设置了办公室, 此办公室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的相关人员组建而成, 并且办公室设立于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借助自主研发, 以及受让、受赠、并购等途径, 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方面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 其所依托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畴之内的, 并且, 该技术还契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所引导的方向。
(四)企业当中, 从事研发以及关联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其所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是不低于百分之十的, 并且, 在近一个会计年度里, 缴交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超出三个月(包含三个月)的职工, 数量不少于三人。
(五)企业在最近的三个会计年度当中, (此期间若实际经营时长未足以达到三年, 则按照实际经营的时间来进行计算, 以下情况均同), 其研究开发费用总体的金额占据同期销售收入总体金额的比例, 需符合以下所列出的要求:
1.于最近的这一年当中, 那些销售收入小于30,000,000元(包含此金额)的企业, 其比例是不低于4%的。
2.近期一年之中, 有销售收入处于3000万元以上状况的企业, 其比例不会低于3%。
其中, 企业于中国境内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总额, 占据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并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六)最近一年当中,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获取的收入, 在企业同一时期总收入里所占的比例, 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来开展评价, 那些综合得分是50分及其以上(包含50分)的企业。
(八)企业在申请认定的前一年之内, 并未出现重大安全的情况, 也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还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依据本办法来开展自我评价, 觉得自身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下, 朝着领导小组去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之时要提交如下这些材料:
1.《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以及, 企业工商注册地自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会迁离三亚的承诺书, 还有,企业税务登记地自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会迁离三亚的承诺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关乎知识产权的各类材料, 以及科研项目立项的证明材料, 还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材料, 另外涉及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的那些有关材料。
4.关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 以及技术指标, 还有生产批文, 认证认可, 相关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众多相关材料。
5.说明企业职工情况的材料, 说明科技人员情况的材料, 蕴含其中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蕴含其中个人所得税交纳税证的材证。
6.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关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者鉴证报告, 且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1.专家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资格, 且于中国大陆境内居住, 还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
(2)技术专家, 需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还要有关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内的相关专业背景加上实践经验才行, 并且得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以及市场状况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 要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 或者是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税务师资格, 同时从事财税工作6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知悉国家在科技方面、经济领域以及产业方面的政策, 清楚地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所关联的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 构建专家资源库, 其中涵盖技术领域专家以及财务方面专家, 推行专家聘任制度, 并且实施动态化管理模式, 而且规定可以作为候选的专家, 数量需要不少于参与评审工作专家数量的3倍。
(2)领导小组按照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归属的技术领域, 随机挑选专家, 从而构成专家组, 并且选定1名技术专家担当专家组组长, 进而展开认定评审工作。
(三)审查认定
领导小组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 针对申请企业展开综合审查, 进而提出认定意见, 接着把认定企业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 公示时长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若没有异议, 便予以备案, 且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 最终由领导小组颁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要是有异议, 就由领导小组开展核实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若在日常管理期间, 针对已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者, 发现其并不契合认定之条件, 那么便由领导小组展开复核工作。在复核之后, 若确认其不符合认定条件, 便会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要是出现了更名的情况, 或是发生了和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 像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有变化等, 那就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向领导小组去报告。经过领导小组审核, 要是符合认定条件, 那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会改变, 对于企业更名的, 会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编号以及有效期都不变;要是不符合认定条件, 那么从更名或者条件变化的年度开始就会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条 已被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若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将由领导小组把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予以取消: 。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于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或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状况, 又或是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 亦或是有着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的。
(三)未按第九条要求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连续6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 若企业于申报进程里存有弄虚作假之行为, 倘若一旦被查证属实, 那么便会由领导小组去追缴其已然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而享受的企业, 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诺言, 自认定那日开始, 在5年的时间里, 工商注册的地点以及税务登记的地点都不会迁移离开三亚市, 要是出现搬离或者发生更改的情况, 那么就要将其所获取的奖励资金全部退还回去。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被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 给予企业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依照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的30%予以补助, 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三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包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和房地产相关的财力), 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跟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 企业能够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 不过不得重复享受, 每家企业最多能够享受此政策三年。
第十四条 若企业是首次被认定成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形, 会给予一次性 10 万的奖励;而对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情况, 会给予一次性 40 万的奖励。
第十五条 被认定成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或者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在其有效期当中, 能够申请去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政策;直接被认定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这种情况(包含已被认定或者重新被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 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于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 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针对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予以鼓励, 针对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培育以及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鼓励, 按照上一年度服务、培育以及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依据5万元每家的标准, 给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予以一次性奖励, 若企业自行申报成功, 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也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 还由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